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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省金融办等五部门《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六大战略,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力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区域的集聚发展,助推区域经济金融优化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适用对象支持在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的经认定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金融、移动金融、互联网股权投融资、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后台等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户政策支持国内外大型互联网企业(指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设立或迁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的,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4%给予一次性落户政策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或商住房及人才引进、研发投入等支出
(二)办公用房补助除第1条以外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区域内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进行租售新设立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间不得对外租赁对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财政政策支持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区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规模不少于1亿元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吸引包括银行信贷、保险资金、民间资本等在内的社会资本进入区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初创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15)39号)进行出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运营补贴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五年内,如达到下列条件的,则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每家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专项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础设施、软件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T亿元的,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50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20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下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区内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给予不高于贷款日均余额的2%贷款风险补贴,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获得资金支持且符合区域重点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硬件、物联网等行业企业,给予贷款日均余额的2%的贴息支持,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认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辖区内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区互联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由区金融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通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并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51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挂牌奖励
(五)人才政策支持对持续规范经营的且年度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月1000元-10000元的工作津贴符合条件的享受人才落户、子女教育、职称评定等支持政策对持续规范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毕业生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租赁等人才补贴政策,具体参照区各项人才政策
三、企业培育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有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本区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并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49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有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进行有关金融业务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
(三)除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外,经区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工商登记环节给予便利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五)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按照“有核无界”的布局原则,重点在新城、市大学科技园等地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由新城管委会牵头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落实商务楼宇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条件成熟后,可向省、市政府申请授予特色小镇称号
四、强化风险防控,引导规范发展
(一)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区金融稳定例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促进区域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由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督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北仑支行、开发区银监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先行先试政策,研究确定本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商机制为促进区域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引进优质、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由区市场监督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仑支行、开发区银监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会商工作小组,做好企业的会商认定工作
六、附则
(一)享受奖励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该企业在区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五年,未满五年迁出区或关闭的,需向区返还全部奖励所得(不包括个人奖励部分),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或管委会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技术等原因发生金融风险的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或管委会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奖励部分)进行追缴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获得市以上资金奖励,又符合本政策中同类资金奖励政策的(不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原则上不再重复获得,已获奖励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从优补充奖励个人奖励可不受前述限制
(三)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区已颁布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中,与本政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由企业选择确定享受
(四)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五)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