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污水处理厂水质异常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XX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反馈水质异常,防止对生产设备(系统)造成严重后果,保障正常生产,使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当发现、发生进水质异常或出水超标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报告第三条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是水质异常报告的直接负责人,生产运行人员和化验室工作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任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向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生产运行人员和化验室工作人员发现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予以报告(-)当生产运行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进水颜色非灰色,而是呈现彩色时,应及时报告
(二)当生产运行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进水颜色为浓黑色,且水质犹如油状时,应及时报告
(三)当生产运行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进水悬浮物中包含非城市生活杂物,而是一些不明物质时,应及时报告
(四)当进水水质直观上无异常,而通过化验分析水质指标超过国家或公司内部制订的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及相关的数据资料报送到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第三章水质异常的指标标准
(一)进水水质PH值在6—9范围外的
(二)进水水质COD超过500mg/Lo
(三)出水水质标准除氨氮指标外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类标准要求,出水指标大于该值为视为超标
(四)XX一厂氨氮指标按照如下值确定正常范围第四章进水水质异常的工作流程U!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在发现进水水质异常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手机或电话等形式告知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第七条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到现场组织化验人员首先对水样进行PH值的测定(PH值应在6-9范围内),分析是否会对反应池内的微生物造成影响,并根据测得的数据进行生产工艺的调整(是否继续进水)第八条化验人员应将水样按照水质化验分析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化验分析(化验指标包括COD、氨氮、总磷),如在工作时间内完不成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水样进行保存,然后再进行化验分析第九条化验人员在对水样进行分析化验得出数据后,汇总到水质异常日报表内,交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水质异常日报表后附)第十条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在拿到水质异常日报表后,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及约定形式上报市环保局、建设局及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第十一条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在每月2日前对上月进水水质异常情况进行月汇总,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水质异常月报表后附)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十二条本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为数据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化验人员及运行人员发现数据异常后,必须在当班期间半小时内上报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如无正常理由造成延误,将予以20元经济考核;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在接到异常数据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否则将予以40元经济考核第十三条化验室人员在进行水样化验分析过程中,应认真按照药品试剂的使用说明和化验分析操作规程中相关内容进行配制和操作,如引起数据异常原因为化验人员人为操作造成数据不准确,将对数据分析化验员予以20元经济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一厂负责解释,自公司通过之日起实施进水进水W40mg/L50mg/L进水W40x50mg/L出水W815W2530W去除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