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集团及子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子公司的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用无形资产等实施企业主业和“三非”业务的投资经营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前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项目风险评估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对集团本部和子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和前期审查第五条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并遵守南国资[xx]39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水平
(六)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层级,第三层级以下子企业不得对外投资第六条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批准,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业主与非业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等)以书面形式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经营计划应于每年1月报送集团总部,集团收到投资计划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经营计划的,由企业向集团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核准子公司的年度投资经营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投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第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对子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凡是子公司纳入年度投资经营活动的项目审批后,由本企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自行决定,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二)子公司主营业务贸易类非计划内的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服务类非计划内的合作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实行审批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审批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实行报备制
(三)投资经营“三非”(非主营业务、非控股、非境内投资)的项目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报备制,五万元以上的实行审批制
(四)投资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控制权转移、损害企业利益或项目终止的,企业因及时书面报告集团总部
(五)子公司申报或报备投资经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3、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子公司必须按照集团总部每月底报报送项目投资经营完成情况第十条集团总部根据需要,对子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强化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