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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第458-462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25-1361页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1第二十章占有1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1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5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8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2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条文理解】—、占有的概念、性质和功能《物权法》颁布之前,占有系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我国法律未规定单独的占有制度《物权法》设立第5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民法典》完全吸收了《物权法》的规定,仅在占有保护部分增加了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
(一)占有的认定《物权法》和《民法典》均未对占有定义理论上认为占有系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所谓控制,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所谓支配,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利用
[1]占有需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一方面,占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占有人无需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也无需为自己的利益占有在某些情况下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后占有该物,拾得人希望尽快返还失主,拾得人并非为自己利益占有该物,但是拾得人完全意识到自己占有该物,仍然具有占有意图另一方面,占有人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即对物的管领,需要借助自然或者法律的控制力与物发生某种接触主要考虑如下要素第一,空间因素,即要考虑人和物在空间上的某种结合关系通过人与物的接触,来判断某人是否对某物形成事实上控制第二,时间因素,即要考虑人和物在时间上的结合关系,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第三,法律关系因素,即要考虑人与物的结合关系是否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占有人并未在事实上直接占有该物,或者物脱离其占有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在法律上仍然承认其是法律上的占有人,如间接占有人
[2]
(二)占有的性质理论界有事实说、权利说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占有仅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管理关系并不反映为某种权利关系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将占有规定为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的合理性在于:一是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容易混淆占有行为本身和占有产生的法律后果占有是一种能产生诸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占有是权利取得和存续的要件丧失占有即会导致失权的后果二是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将无法解释大量的无权占有现象使占有的概念变得过于狭窄三是确认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从而保护占有,有利于维护财产的秩序和社会的安宁如对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的占有亦应受法律保护
[3]《物权法》和《民法典》均采纳了占有是一种事实的观点
(三)占有的功能占有制度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占有制度的主要功能有
(1)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对物的占有一旦确定存在,则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对此种业已形成的秩序加以保护、维持其安定,即系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
(2)表彰或彰示本权(得为占有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而言,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权等,皆为本权此等本权通常系透过占有而予以实现占有具有事实上支配标的物的外观则应具有本权依据此点,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保护由此趋于便捷
(3)取得本权的功用即于一定条件下,某人对物的占有可以升格为本权对物的事实的支配,系实现本权内容的一种样态,由此应赋予一定的效力从域外法看,埋藏物及漂流物的发现、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时效及遗失物的拾得,系属于将占有全面提升为本权善意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等,则属于使占有于一定范围内作与本权相同的对待
(4)义务负担的功用占有某物意味着占有人负有管理占有物的社会责任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义务及孳息返还义务等,皆系以占有为基础而负一定义务的规定
[4]
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区分的标准是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也叫法律上的根据,学说称之为权源或本权所谓本权,即得为占有的权利,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本权,可以是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质押、留置);也可以是债权,如基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等产生的权利,还可以是因其他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夫妻关系以及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权利,如财产代管人对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权,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的管理权有权占有,也叫正权源占有,是指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系分别基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租赁权、借用权,具有占有的权源,均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占有,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例如,盗贼对于盗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终止后对租赁物的占有,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场合对于买卖物的占有等,均属无权占有[5]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要意义是有权占有人能够拒绝他人行使本权例如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系有权占有,能够拒绝出租人的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人不能拒绝享有本权的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占有的法律适用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以及占有人与侵害占有物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问题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基于合同而占有物的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运输人等,在其与合同相对人的关系上,双方之间的合同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法”,因而构成第一位的法源[6]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法律责任等的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既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也与《合同法》的规定相互协调和统一[7]以租赁合同为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占有租赁物系有权占有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灭失的损害赔偿、支出费用的偿还等,均应依租赁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适用占有的规定其他有权占有类型(如因财产代管、监护等形成的占有)亦可适用占有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承租人对租赁物系无权占有,亦可以适用无权占有的规定处理被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占或者妨害时,对占有人的保护不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均可适用占有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受到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⑻对于因债权产生的有权占有而言,占有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物权产生的有权占有,物权人可基于物权获得保护,而债权人则无法请求物权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受到租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妨害,承租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占有保护之诉,而无须请求出租人出面提起诉讼这是基于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占有人和占有物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占有人不必有法律行为能力,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也能够成为占有人不过,占有人应有占有意思,所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物有事实上控制的意识能力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占有的成立要件中不包括过错、违法等因素过错、违法等因素只是影响到占有的分类,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小偷对其盗窃之物的控制属于占有;抢夺犯对其抢夺财物的控制构成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也可以成为占有物买受人对房屋在事实上控制了,即便房屋未经验收,也符合占有的要求[9]、占有的推定效力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其权利该权利可能是物权,也可能是债权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所有权,推定其有所有权,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租赁权,推定其有租赁权其功能一是避免占有人就权利存在负举证责任,维持社会安定除非他人能够提出反证,否则占有人就自己占有的权利不负举证责任二是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与动产占有人为交易时,占有人无需证明自己确有本权,第三人也无须调查其是否具有本权该推定效力受到限制
(1)不动产的权利公示方法是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能够以登记推翻占有人的权利推定,当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发生冲突时不能根据占有的推定力否定登记的推定力仅未登记的不动产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债权才能够产生推定效力
(2)占有人就占有物进行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登记时,不能将占有作为其已经具有权利的证明法律仅保护占有人合法的占有事实状态,以此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和权利对抗,并非使占有人取得权利
(3)占有人的占有如果系受让取得,对于受让之前的占有人,不能主张权利推定此时,应由主张有正当占有权源的占有人负举证责任[10]
三、区分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物权法》和《民法典》虽未规定间接占有,但是由于《物权法》就动产物权变动形态,引入了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借助间接占有概念更容易理解[11]理论和实践均肯定了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物为占有它可以表现为合同关系,如质押、租赁、保管、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关系,如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特有财产的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可以表现为公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关系,如查封动产的受托保管关系其中的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等为直接占有人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被监护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人即使成立此类法律关系的合同未生效、无效、终止,间接占有也不因此而受影响[12]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承认间接占有的案例例如,关于间接占有动产的出质、以占有改定替代动产的现实交付从而实现物权移转、间接占有人的补充赔偿责任、间接占有人的原物返还义务、间接占有情形下的动产善意取得等间接占有人应受到保护,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均可主张权利情况下,如果直接占有人主张了权利,间接占有人不得再行主张直接占有人未主张或者不方便主张的,间接占有人方得行使[13]
四、区分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占有辅助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14]占有辅助与直接占有存在区别直接占有人只要依据法律或者合同行事即可,无须接受所有者的命令指示;而占有辅助人对物之使用管领,必须接受交付其管领之人(本人)的命令指示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控制和管领了某物,但其是基于他人的意志占有,故并非占有人占有的效果归属于本人,而不归属于占有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未获授权时无权向包括其雇主在内的任何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无权抛弃或者转让占有给第三人,亦不对其事实上管领之物所产生的损害负责[15]在占有辅助关系中,占有辅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本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占有辅助人对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可以采取防御行为,例如驱逐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人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理解】―、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和损害现代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归属中心主义转向利用中心主义,即强调物的利用物的利用可能与物的归属重合,如物的所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更多情况是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而被他人占有使用所谓使用,是指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及正常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该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有权占有人依据合同等享有使用财产的权利如果合同未规定使用权利,则占有人不得使用收益,例如保管人虽占有保管物,但是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关于无权占有人能否使用占有物,有的立法例及其理论认为,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没有使用的权利,[1]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及第460条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主张维护占有物的必要费用),占有人可以使用占有物,包括恶意占有人[2]无权占有情况下,物的使用价值仍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并未规定,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得加以利用[3]所谓损害指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降低本条中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的损害,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例如,在使用中导致物变形、磨损、外形损害等⑷有权占有情况下,如基于租赁或者借用而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当事人会对因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责任作出约定通常,因正常使用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由所有权人负担有权占有人支付的价金即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如果采取破坏性方式使用租赁物,租赁人也承担相应责任[5]对于占有物在占有期间的损耗,如果占有人对物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即使因物的正常损耗导致返还之物与原物不同,占有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善良管理、使用,指物的占有人在占有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物的自然性能,完全按照物的正当合理的利用方法来加以管理和使用的心理状态例如,占有人如果占有使用房屋,房屋设施会变得陈旧如果使用机器,机器会发生磨损原权利人自己管理和使用也会发生这些情况对于占有物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害,善意占有人享有善意管理使用人的抗辩,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该抗辩对于占有期间物的损害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6]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属于对无权占有的分类对有权占有没有必要区分善意和恶意,其责任不会发生变化所谓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财产的时候,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该财产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则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善意占有人不知自己的占有存在瑕疵通常源于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或法律错误如果某人占有该物时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占有有合法依据,也可以称为善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缺乏依据但仍然继续占有例如,拾得人在失主请求返还拾得物后,拒绝交付,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再如,小偷占有赃物等[7]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善意占有应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权源为标准对于物误信有占有之权利且无怀疑而占有的,是善意占有对于物知道无占有权利,或者对无占有权利已有怀疑而仍然占有的,是恶意占有该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更为严格通常善意与恶意的区分,以知道或者不知道作为区分但是善意占有则不仅不知道无占有权利,且须误信有权占有,且无怀疑因善意的认定关涉占有人能否取得本权,故要件需从严把握,以保护原权利人
[8]善意占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占有人不以自己为物权人的心态占有如拾得遗失物的人,在积极寻找失主情况下的占有;二是占有人以自己为物权人的心态占有,但是占有人不知或者不应知物不属于自己所有,例如继承物中有他人之物,但是继承人对物归属于他人并不知情
[9]善意占有也可能转变为恶意占有,当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例如,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占有人便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有瑕疵的本条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目的是判定无权占有人应否对使用占有物致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判断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时点时,应该以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时为标准
[1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人即生效裁判确定占有人无占有本权之后,回溯至诉状送达之时,视为恶意占有人而不是判决生效之时,才视为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不同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对占有期间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善意占有人依据物的性质正常利用占有物,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占有物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所收取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如果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善意占有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第三,必要费用返还的义务不同对于无权占有期间因维护占有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不能请求返还从上述区分可以看出,立法对善意占有给予优惠待遇,以保护其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
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对物的损害的责任
(一)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条的文义解释看,仅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对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则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因无过失的信赖自己有权占有而使用占有物,出于对其信赖的保护,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各国和地区对于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瑞士民法典》第938条规定
(1)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
(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需赔偿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条善意占有人于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范围内,得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占有物而导致的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
[11]
(二)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权利应有合法的根据,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缺乏合法的根据,其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人,其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物主的利益使用物,不能享有善意占有人所享有的善良管理、使用的抗辩权,其对占有期间物的任何损害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只要其使用占有物导致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并未规定占有人应该有过错因此,无需对占有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确认,只需判断占有人的使用行为与占有物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可[12]也有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实际是过错责任恶意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虽不知但有重大过失地不知其无占有权源,本身足以被认定为有过错因此,恶意占有人即使根据物的性质和通常用途对物进行利用,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仍然为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13]此系在理论上分析恶意占有人的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恶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与物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则不需另行证明其对造成的损害有主观过错【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期间致物损害,其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负责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过程中造成物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法律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善意占有人对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认定为善意占有,则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其次,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权利人需证明善意占有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物的损害由于善意占有人认为自己是有权占有通常不会故意损害物,权利人证明善意占有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是很困难的[14]最后,如果要求善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会使其不敢使用占有物,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
二、无权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按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在占有人无权占有某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法谚有云“法律不推定恶意”因此,如果某人主张占有人是恶意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日本判例及学者意见,任何人就占有人有无过失,应负举证责任一方面,善意是一般情形,而恶意是例外情形,法律推定建立于一般性和常态性的事实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从举证的难度来看,证明自己出于善意较为困难;而证明他人的恶意相对容易占有人是否善意占有,系内心情事,难以举证证明,故依据社会经验法则推定其为善意占有即在无权占有情况下,应由主张恶意占有的人负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由占有人举证证明占有是善意的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条文理解】
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1]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2]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德国民法典》还规定,恶意占有人因过失应收取而怠于收取孳息,亦应向权利人返还价金[3]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比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7条、第99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既不负有返还收益的义务,也不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另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故有收取占有物孳息的权利,就收取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另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无需返还从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⑷学理上,也有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的观点,主要理由是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权使用及收益,对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我国立法规定善意人返还孳息的主要考虑有第一,域外关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例如《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如果保留孳息,则善意占有人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将原物和孳息返还权利人,但可以请求返还为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保留孳息但对必要费用不得求偿的法律后果区别实际不大第二,善意占有人返还孳息的规定和民法中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一致的第三,保留孳息的规定,并非各国和地区法律通例《德国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并未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德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所有人的偿还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定确定之
[5]善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的理由还有
(1)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发生冲突时,强调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对无权占有持否定态度占有人没有或丧失了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若权利人要求返还,则无权占有人理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6]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其标的物无论转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善意占有人负有容忍物的所有权人追回其标的物的义务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及恒定性,有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回原物及孳息
[7]
三、占有人支出费用求偿权
(一)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立法与学说通常将费用区分为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以及奢侈费用等类型予以规范和判断此处的“费用”,是指无权占有人为了维持、改善物的状态或者变更物的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支出,物的付出或者金钱的支出都属于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无权占有人自己为使用该物所支出的费用例如,无权占有人利用他人房屋必须支付的水电费不包括在内;又如,在对车辆使用过程中支出的汽油费或者其他开支(如高速公路收费、保险费)等也不属于必要费用因为这些支出都是为使用占有物而不是附着在该物之上的费用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维护占有物正常状态所不可或缺的费用所谓维护,包括对占有物的保存、管理及必要的修缮必要费用以维持占有物之现状为主要特质,如对占有物的简易修缮费、维护费、饲养费、税款、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费、汽车定期保养费等保存或管理占有物通常必须支出的费用;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占有物的状态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因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有益费用有益费用是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增加其价值的费用例如,对占有物进行加工,装修房屋、将木窗改成铝合金窗、增加设施、将汽车门窗由手摇改为电动等这些费用不是必要费用,而是体现为在所有权人重新获得物时,使物的价值有所增加之费用奢侈费用是占有人为自身喜好或便利而支出的费用,已超出占有物的保存、利用或改良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范围例如,占有人为所占他人之宠物美容、将他人车辆改漆成自己喜好的颜色等
[8]立法在确定权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时,既要使无权占有人支出费用的损失获得弥补,又不能给权利人增加过重的负担
(二)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本条规定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为基础,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物支出费用返还请求权是对不当得利规则的修正,具有保护善意占有人与维护占有物的基本功效的规范目的即使必要费用没有使占有物增值也必须返还必要费用,其根据在于所有权人因节省得利,因为其自己也必须花费该费用因此,无权占有人对所有权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具有排他的适用性
[9]在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同时发生时应注意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无权占有人以权利人不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不返还占有物本条对此未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00条(占有人的留置权)规定,占有人在应当向自己偿还的费用得到清偿之前,可以拒绝返还占有物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物的权利人履行费用偿还的义务以前,善意占有人有权拒绝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10]
(三)恶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费用恶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权利人返还
[11]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就该规定作反面推论,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必要费用的偿付即使考察个案,有的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即本条为特别规定,排除了恶意占有人援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物权人返还必要费用
[12]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均规定,恶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与善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相同但是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恶意占有人只能依据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相比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的求偿范围受到限制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必要费用,应符合如下条件
(1)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权利人有利,并不违反其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不以所得利益为限
(2)权利人应尽公益上的义务(如纳税)
(3)权利人仍然享有该费用支出的利益的,以所得利益为限
[13]对于恶意占有人应否向权利人偿还有益费用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未规定权利人应偿还有益费用主要理由有有益费用的支出非因权利人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规定如果允许偿还有益费用,会促使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滥加有益费用,增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负担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实践及学者有支持恶意占有人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
[14]我国《民法典》第460条未规定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不能因权利人未支付必要费用而拒绝返还【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善意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奢侈费用应否予以返还本条并未规定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的求偿权有学者主张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支出有益费用,使占有物的价值增加的,对其增加的部分,权利人应当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但应当限制在占有物增加的价值于返还时仍然存在的部分从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来看,既然善意占有人占有物的主观心态是善意的,其对于占有物的使用,也应推定为善意的、合理的、充分的,故对于善意占有人为了充分利用占有物而支出的合理的有益费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适当保护
[15]纵观各国和地区,《法国民法典》第1381条、《德国民法典》第996条、《瑞士民法典》第939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196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150条第
2、3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5条均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占有恢复请求权人偿还有益费用,以现存的占有物增加价值为限既然占有物的价值因改良而增加,应当使占有人于既存价值限度内请求偿还,否则物权人将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难谓公允因此,于此情形可以适用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在占有物现存的增加价值限度内善意占有人有权向物权人请求偿还
[16]善意占有人不得向物权人请求偿还奢侈费用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学说与判例持上述观点,其主要理由是“奢侈费用为占有人因快乐或便利而支出之费用,不能向恢复占有物之人请求清偿,权衡事理可以推知”
[17]
二、占有回复关系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原则上三者存在竞合关系,根据法律的立法目的,特别保护善意占有人,或者制裁恶意占有人时,应优先予以适用占有的规定例如,无权占有人支出必要费用,权利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据占有制度请求权利人偿还必要费用,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对毛恶意占有人,则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即恶意占有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权利人返还所受利益,以避免给物权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例如甲养的宠物走失,乙捡到后想据为己有,在甲向乙主张返还时,乙拒不返还,系恶意占有如果乙在饲养宠物期间支付了费用,其不能主张甲向其支付必要费用,且不能依据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主张相关费用上述处理方式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责任的规定【条文理解】当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如果占有人和占有返还请求权人之间有寄托、租赁等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即有权占有的情形,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负的责任,均各依其基础法律关系去解决本条主要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规定如果租赁等法律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也适用本条规定
一、毁损、灭失毁损是指使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例如车辆被撞后发生的车损灭失是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占有人来说不复存在,不能向权利人返还,包括物的实体消灭、丧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例如房屋失火后倒塌,占有物因添附丧失所有权等占有物的灭失不仅包括占有物物质上的灭失还包括法律上的灭失物质上的灭失是物的实体消灭,法律上的灭失是指占有人失去占有物的所有权,例如占有人将占有物转让,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而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不知所在占有人将占有物转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认定为法律上的灭失的理由主要有
(1)法律上的灭失(相对灭失)同属不能返还占有物的情况下,没有加重占有人责任的必要物理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作相同处理[1]
(2)如此解释可使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无权占有人)返还所得对价例如,占有人将占有物转让与第三人,该第三人因善意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占有人退还出卖占有物所得的价款至于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赠与善意第三人,未获得利益,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
二、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善意占有人以所受利益为限承担返还责任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该物毕竟在法律上不属于占有人所有,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还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应当考虑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贯彻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善意占有人系因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不能预见需对他人负有责任因此,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以善意占有人所受利益为限,而不是根据物的权利人所受损失,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以因灭失或者毁损所受利益为限承担返还责任例如,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替代物的具体形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占有人获得的保险金,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侵害等原因导致占有物损害,占有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保险金(占有物投保情形)第二,占有人获得的赔偿金,指在第三人实施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占有人获得的赔偿金第三,占有人获得的补偿金,主要指因征收、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3]如果善意占有人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此处受有利益指占有人所受积极利益,如当物的毁损灭失由第三人造成时,占有人取得的赔偿金或者替代物;消极利益(指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减少支出的费用)则不在此列[4]
(二)无论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归责于善意占有人,权利人均可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所受利益《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为限的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善意占有人在因灭失或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3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对于回复请求人,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之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所谓“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通常指因占有人之故意或者过失而言,如果占有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如第三人故意)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虽然有上述规定,如果善意占有人非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受有利益,亦应于所受利益之限度,负赔偿或者返还的责任,这与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后果一致
[5]我国《民法典》此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必追问,无论是否可以归责于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均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6]
(三)善意占有无需区分善意他主占有或者善意自主占有《日本民法典》第191条第2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6条均规定,善意占有的主体限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误认物为自己所有),不包括善意的他主占有人(知晓物为他人所有)因为他主占有人自始知道所占有之物属于他人所有,其所处情形与恶意占有人知晓占有物非属于自己所有相同,则其损害赔偿责任应作相同处理,与自主占有之善意占有人自始不知道占有物非其所有者有异
[7]
三、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赔偿范围各国和地区法律对于恶意占有人均加以较善意占有人为重的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都规定恶意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负赔偿责任因为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仍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根据,也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没有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必要有些国家将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可归责于其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恶意占有人对回复人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但我国《民法典》未持此种立场,而是对恶意占有人科以更严厉的责任,即无论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自身,对于物的权利人,恶意占有人都应负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8]对于本条规定的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应以占有人具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9]从比较法上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9条、第990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对于因自己过错致使物受到减损、灭失,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自己不能够返还物而发生的损害,向所有权人负责任从上述规定看,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不仅包括因过错所致占有物的损害也包括因其他原因所致占有物的损害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文义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物权法》的条文释义,权利人无需对恶意占有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关于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范围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不限于恶意占有人所受利益,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利益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仅要承担占有物本身价值的赔偿还要承担权利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损害此外,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10]权利人因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受的损害,因为权利种类不同而有差别当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时,赔偿范围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人时,对于占有物仅有限定的利益,其应得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例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损害,质权人只能请求赔偿质权的价额,运送人只能请求赔偿与其运费相当的金额,其残余之额应为所有权人保留[11]【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占有物被毁损时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占有物被毁损,但其通常效用并未灭失,权利人请求按照灭失赔偿的,法院应当根据占有物的实际毁损程度判断其通常效用是否丧失如果占有物并未失去通常效用,法院对于权利人按照占有物灭失予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应判决占有人返还原物并对占有物的毁损予以赔偿[12]
二、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顺序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应有先后顺序,占有人应先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尚有损害未得弥补,则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为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时,物的权利人应依据不同基础分别向第三人和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即先对侵权行为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全部损害,则权利人再依据本条向恶意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13]
三、本条与《民法典》第459条规定的关系《民法典》第459条规定与本条规定的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规定是一致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条款均对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予以限制,第45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以其所受利益为限承担返还责任,实质上是通过不当得利制度限制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本条占有物致损的原因更为广泛,不限于占有人使用情形可能会因意外事件、第三人毁损等致损,由此占有人可能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利益,产生向权利人返还的问题
四、遗失物毁损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构成恶意占有如果遗失物毁损,本条规定如何与拾得遗失物制度相协调试举例说明甲的宠物走失,乙拾得该宠物甲要求乙返还时,乙拒绝返还甲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宠物在乙处因意外死亡乙对宠物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物权法》第111条(《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拾得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乙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如果适用占有制度,乙系恶意占有人,根据本条规定,不问乙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权利人未获弥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拾得人没有返还失主的意思情况下,如果遗失物发生毁损灭失,应适用本条规定,由拾得人(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拾得人有返还失主的意思,则应适用《物权法》第111条(《民法典》第316条)的规定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特征,构成无因管理,仅在拾得人违反谨慎管理义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14]拾得人张贴告示,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通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即可认定其具有返还的意思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条文理解】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维护占有本权的作用其不仅维护物权,也能够维护债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占有的债权保护方法其他请求权以维持占有的原状,停止、排除或者防止对物的侵害为目的,赋予占有人相对于任何人的防卫权,被统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的情形所谓侵占,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例如盗窃、抢夺他人物品,未经许可占有他人房产等,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和消极的不法行为[1]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善意还是恶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非占有人,即使对物享有本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例如,出租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系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出卖不动产的人将不动产交付买家后,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被第三人侵占,出卖人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其已经不是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证明原占有事实非因他人的侵占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去解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例如,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并非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以占有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请求权[2]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占有应受保护,侵害占有,除有违法阻却事由外,均具有违法性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有正当防卫、法院的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对物享有债权或者物权并不足以阻却违法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私自取走具有违法性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人未返还租赁房屋时,出租人私自将承租人的物品搬出亦属违法[3]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所谓妨害占有,是指非侵夺占有而妨害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例如,在他人的停车位放置物品,影响他人对停车位的使用其与侵占的区别是,前者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能完全实现,但并没有丧失占有;后者则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与支配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4]停止侵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要求妨害占有的人不实施妨害占有的行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扩大行使该请求权以妨害占有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不适用未发生或者已经终止的妨害占有行为根据占有人的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布停止侵害令或者在判决中责令妨害占有的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防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5]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危险,指能够使外界感知到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倾斜的房屋墙壁对邻居房产造成的危险占有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己经消失的不得请求消除二是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④消除危险的费用同样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要区别是,前两者是妨害已经发生后者妨害虽未发生但是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第一,请求权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为确定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确定的权利,是法律特别赋予占有人的救济性权利第二,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物权效力得到维护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物的现时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秩序第三,举证责任不同物权人基于正当权源而主张物权请求权,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仅需占有人举证照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不问其是否具有正当权源
[6]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保护方法,占有受到侵占或者妨害,造成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成立侵权行为,占有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
(1)占有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例如,车位被侵夺致不能停车而额外支付的停车费,房屋被霸占致不能居住而额外支付的租金,汽车被盗致不能运货而额外支付的租车费等若本权人以强力自占有人处取回占有物,则占有人可以向本权人请求使用期限内收益的损害赔偿侵害占有导致占有人无法收取其本应取得的占有物孳息时,侵害人应予赔偿
(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
(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发生毁损灭失后,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二)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区别第一,二者行使权利的终局性不同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结果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性,可能尚需向本权人返还取得的赔偿金但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结果直接归属物权人,具有终局性第二,二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占有人未能使用占有物而丧失的收益、支出费用的损害、责任损失及所丧失物的孳息等类型;而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指侵害物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8]
(三)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是否包括过错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9]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占有的责任应当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占有人请求赔偿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
[10]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主要理由是:一是过错是行为人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二是占有损害赔偿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取向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维护和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维护正义具体说来,前者目的是基于“私力禁止”的原理,保护占有事实所体现的作为和平秩序的社会利益,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是一种“状态责任”,而不是“行为责任”只要占有状态被破坏(侵占或妨害),甚至仅有被破坏的危险,占有人即可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保护对象是由占有所体现的合法的个人物质利益,其目的是按照正义(矫正正义)的要求填补占有人因占有被侵夺或妨害而产生的不利益该项损失的填补涉及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尊重行为人的自由之间的平衡,需要以侵占者或妨害者的过错为要件,确保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对行为人的自由造成过分的限制
[11]
三、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本条第2款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时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该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该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己经不存在,则无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之必要;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不受行使期间限制
(二)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有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多规定此项期间为1年有的规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间关于该期间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诉讼时效说和除斥期间说的分歧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权利失效期间,因为其对象为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12]我们认为,本条解释为除斥期间更为适当第一,该期间的起算是“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该起算点是一个客观时点,这与除斥期间相同而与诉讼时效相异,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其起算点是主观时点第二,该条文规定1年期间经过后“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不消灭第三,从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和社会功能看,此处的1年期间应解释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以求简便高效诉讼时效可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要长,将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第四,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并不存在制度性、构造性障碍,现代民法已放弃了就除斥期间适用何种权利作统一规定与解释之实践第五,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例如物权等),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无需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13]【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区分占有保护与对合法占有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运作机理是不问占有背后有无占有本权存在,直接对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保护,意在回复或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序占有保护仅和事实上的物之支配相联系,在于维护法律秩序,与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无关本条体现了设立占有制度的目的及占有保护的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体现了占有保护不问占有权源的大原则
[14]
二、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发生竞合有权占有情形下,若占有的本权是物权,侵害占有与侵害物权的请求权发生竞合,请求权人既可以提起物权请求权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保护之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受害人于本权之诉败诉以后,又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占有诉讼并不排斥,对于符合占有保护构成要件的诉求,仍然给予占有保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本权保护与占有保护具有不同的立法功能和构成要件,二者无法相互替代,是互补而非排斥的关系
[15]
三、本权之诉与占有之诉对立即所有权人对占有人提起物权请求权之诉,而占有人同时对所有权人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之诉,例如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强行取回,此时若占有不能受到保护,无疑肯定所有权人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回其所有物,与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不符,但如保护占有人而不保护所有人,则又有忽视物的法律秩序之嫌此种情况可合并审理本权之诉与占有之诉本权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给本权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最终应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物的归属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将起决定性作用法律在维护秩序和保护权利之间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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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占有人能否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是为了维持和平的秩序,无权占有人(包括恶意占有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害占有的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侵害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时,占有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得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对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有求偿权,其占有被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时,有权依据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的权能,原则上应不得就不归属其享有的权益请求损害赔偿
[17]我国《民法典》虽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收益权,但是善意占有人对权利人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对因使用造成占有物的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其可以使用占有物侵害占有的行为会导致善意占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其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没有任何权益,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缺乏权益基础,故恶意占有人不能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