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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最高院民一庭法官观点、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等典型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如何适用时效规则作1=1=1出规定2008年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
(2016)399号
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总则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停止侵害,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对物权造成侵害的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侵害状态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妨碍人停止妨碍、去除妨碍的权利请求消除危险,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造成危险状态的人消除该危险的权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其目的是解决对物权权能的障碍、发挥物的效用,回复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为目的根据物权的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这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基本理论,不论是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认为这三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相应地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价值重大、事关国计民生和整个社会稳定,一般用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国家设立的,不动产一经登记具有强大的公示公信力,也就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巳不可能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就显示了物权的归属,任何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行为时,负有注意和谨慎义务,应关注不动产的登记情况通常只要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不符,这就会使他人对占有人是否为真正物权人产生疑问,而且只要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改变,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使他人对无权占有人产生信赖,认为其是合法物权人并与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法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条件下仍规定己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则必然导致时效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至三审稿对本项的规定没有变化,均规定为“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在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目前,不少农村地区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建议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这一项作出修改,明确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维持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不变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所有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从理论上讲,他人无权占有动产后动产即与所有人分离,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请求返还财产,他人基于占有公示产生的对抗力就越来越强,第三人随着时间推移越发相信无权占有人就是事实上物的所有人,进而基于这种信赖与之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信赖利益是民法上的重要利益法律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对维护新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均有积极意义但是,有的意见提出,如果规定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一概不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上似乎出现一个矛盾例如,甲占有乙价值10元的物,又向乙借款100万元如果规定所有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乙对价值10元的物可以长期请求返还,但对于更大价值的100万元债权,却只能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3年内主张,看似法律对价值小的法益保护更重此外,实践中,一律规定所有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操作上面临很多困难,也没有必要一般动产价值小、流动大、易损耗,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多年后再提起诉讼,一是因年代久远存在举证困难二是增加诉累,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及时解决综合考虑,可以规定这类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价值较大,被称为“准不动产”,准用不动产管理的很多规则,这类动产多进行物权登记本法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进行了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一样,产生强有力的公示公信效力,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指义务人基于抚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晚辈,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赡养费指义务人基于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长辈,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扶养费指义务人基于扶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平辈如配偶、兄弟姐妹等受抚养、赡养或者扶养者一般都是年幼、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这些人的生活来源,若无此等费用,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因此,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因为无法穷尽列举所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法律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988-991页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条文理解】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有很大争议,《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这一条一直受到片面保护国有财产的诟病《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艮IL“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19条第1款也对出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第196条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域外做法,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对该规定予以沿用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理论和实务的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这要与诉讼法上的诉讼请求有本质区别诉讼请求可以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诉讼中的体现,但也不限于此,有关支配权、形成权等的行使也能够成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对抗形成权的抗辩权,虽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但也肯定会在诉讼中予以行使而这三种权利学理上通常认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本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予以规定,而《物权法》则从物权的保护,其实质是物权请求权的角度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物权请求权的实质在于保障物权回复其圆满状态学理上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内容,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作为物权权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中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这一内容,按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中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只要符合各自责任形式要件的,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而不受诉讼时效经过的限制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这一规定被《民法典》第235条予以了保留这一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最主要的内容,依据本条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但这一公示公信力效果较差通常而言,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因此,本条对于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是己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比如登记的船舶、车辆、航空器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也适用本条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虽然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更能彰显保护人权的原则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前面几项规定并没有完全列明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故以此兜底定,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比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至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的“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应该说,《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当前中央也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该条规定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审慎把握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在该条规定情形能够纳入到《民法典》总则编以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适用后面的规定即可,至于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再予适用,在今后对《民法通则意见》进行修订时,对此应有明确的态度【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无从行使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撤销权等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应受期间的限制,这一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三)专家学者角度高圣平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条主旨本条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作出了规定理解与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或适用范围曾经在我国学界引起巨大的争议,学界关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四严格来说,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法定的请求权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请求权程序上的诉权,比如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请求作出形成判决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必须是存在于双方关系中的请求权,它包括财产性的请求权和非财产性的请求权形成权、绝对权、抗辩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这三种请求权之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这三种类型的请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对权益的妨害和危险,并非值得尊重的社会交往现状,在通常情形下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此类请求权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类型的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问题,而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些类型的请求权就无法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需求可能不大,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产生,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每一项违法行为都会导致新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发生,而且因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权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保护四第二种类型是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与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就登记效力采生效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而言权利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因在于只要登记簿上仍然显示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就会排除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仅仅基于加害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就相信加害人无须向任何人负担返还财产的义务缺乏正当依据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此种类型的请求权无法发挥就登记效力采对抗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而言,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之下,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产生的消极信赖这就意味着凡是登记簿上显示没有权利变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相信从未发生过权利变动任何人不得因民事主体对不动产的占有就相信该民事主体对不动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地役权等因此,不特定第三人相信占有不动产的民事主体无须向任何人负担返还财产的义务缺乏依据和理由,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问题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而言,这些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簿上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之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因在于,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之下,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产生的消极信赖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未登记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本条第1项和第2项对此似乎采纳了肯定说,即返还原物罹于诉讼时效,因此,动产和未登记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回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代表不对物权进行保护,因为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那么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原权的物权在权利实现上可能会存在问题,物权可能会沦为〃不完全权利〃四第三种类型是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具有浓重的财产色彩,本来满足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条件,但其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因在于权利人一般是年幼、年老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是这些人生活的来源,涉及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因为时效届满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话,有违社会道德这种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定义务具有较高的道德性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后,妻子独自抚养孩子的,得向丈夫主张抚养费这一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同样的,夫妻离婚后,妻子独自抚养孩子的,针对丈夫的扶养费请求权也不罹于诉讼时效确认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说明《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以及〃家〃在社会秩序中的独特功能家庭是人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是家庭成员彼此协同合作、容忍尊重的生活单元,是每个人的存在之根,对中国人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和价值《民法典》所有的规则设计都应服务于提升家庭的凝聚力,而非鼓励利字当头、锚铢必较确认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价值判断的具体体现第四种类型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以下几种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居民存款的目的是将钱款进行储备,以备以后使用,并不一定在短期内行使这种债权相对于银行而言,储户属于弱者,基于对储户特殊保护的要求,不应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借款凭证;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其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给予特别保护,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和投资关系与储蓄关系一样,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形成的都是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续,其派生的请求权也因之存续,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还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这些请求权事关人身权益的保障,即使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也不存在不特定第三人对义务人的财产状态和经济实力产生错误判断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这些类型的请求权没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更能体现对人身权益的高度尊重,符合《民法典》重视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
三、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观点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条确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根据该原则,买受人虽然己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但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取得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双方仍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债权同时负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债权,同时负担转移所有权的债务因此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因其尚未获得物权但该请求权是否与其他普通债权请求权一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值得探讨我们倾向认为,该类请求权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宜理由是
(1)从占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看《物权法》确定了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该模式是以债权和物权的两分法为理论背景,也就是说,一种民事财产权利,不是物权,便是债权这一观念渗透到交易过程中,便认为交易过程中债权和物权作为交易过程的两种权利状态,买受人要么收到债权的保护,要么收到物权的保护即所谓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状态处于“非此即彼、或有或无”的局面但是,社会经济是复杂多样的,不会按照逻辑的推演严丝合缝,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并非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某些债权债务物权化即为其例因此,虽然按照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占有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形式,但以基于变更所有权的意思转移占有不动产的行为,对于买受人来讲,也并非全无意义该种长期、持续、和平地占有使用不动产行为本身对社会就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尤其考虑到我国不是特别注重物权变更登记的社会传统式,更是如此
(2)从诉讼时效目的看诉讼时效制度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维持既定社会稳定状态若此时使其变更登记的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则对占有不动产的买受人来讲,虽然直接占有使用支配转让标的物,拥有大部分物权之实,但因无法变更登记而获得转让标的物的物权;而对于转让人来讲,虽有所有权之名,但却无法享有物权之实,双方即出现僵局虽然转让人可以另行出卖该标的物,打破僵局,但该另行出让行为能否顺利实施或者能否达到其预想的法律效果,则很难保证对于新的买受人来讲,由于《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确定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在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判断新的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时,不动产的登记状态固然仍是一个最重要的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不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买受人是否明知也应是一个判断善意的考量因素这就可能出现要么新的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要么该标的物无法另行出售的情况,而对于已经长期占有使用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破坏
(3)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取得实效制度,占有人不能因取得时效而获得所有权,同时,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规定的过短而实践中,由于开发商、政府登记部门的原因等,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办理变更登记,若使该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仅未能起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反而会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2、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区分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物权占有标的物之人,得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它旨在使物权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根本正当性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呈现一种该项权利并不存在的状态不特定的第三人会基于对权利不存在状态的信赖去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若没有诉讼时效制度,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即裸露在法律的保护之外,从而动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交往的基础和前提就这一认识为前提,就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就应区分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在物为他人非法占有后,物权人可依返还请求权追回此物但是,物权被侵害后物权人追回之前,在现实生活中,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非法占有人占有着物的状态但占有并非公示的唯一方式,或者说此物之法定公示方式将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适用与否依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时热不得自行创设新的物权种类,也不得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按公示公信原则,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而不动产以登记方式向全社会公示,第三人对公示物权所产生的信任受法律保护民法上的善意取你是得,物权行为等一系列制度对第三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加以维护,但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等制度所保护的也仅仅是物权的变更,第三人基于物的公示而对物权人财产状况的判断,并未将物权人丧失诉讼时效的状况考虑在内例如甲是某别墅所有人且巳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实际该别墅被乙长期非法占有),丙基于甲拥有如此奢华之财产而与其进行商业交易,并因此导致其对甲享有巨额债权,此时若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甲对乙的物权请求权,在此项诉讼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这一规定将给第三人丙之巨额债权实现造成重大障碍故此,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功能的诉讼时效,势必在此时维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于该项请求权另外,从侵害人角度而言,尽管其占有某项不动产或须登记的动产,但并不会因此而给第三人以其拥有此物所有权的信赖,物权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侵害人长期占有此物后返还此物也不会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无须登记的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此项动产为侵害人长期占有的情况下,动产的真正所有人并不能给人呈现其对此物所有权的事实,相反侵害人则有可能给第三人呈现其有权利的假象,此时就应当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该物上之请求权,催促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使表象与事实相一致;同时,即使物权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此物也没有第三人在此之前曾因为信此物为物权人所有而与之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没有以你而遭受损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而非占有作为物权的公示手段因此只要登记薄上仍然显示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就会排除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我们很难设想不特定的第三人会由于长期占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而产生登记权利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信赖课件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此种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其他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如果动产物权人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若长期不行使则会如同债权请求权一样,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此时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性,也就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可见,在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前提下,某些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某些类型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不违反体系强制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及须登记的动产(如船舶、机动车)之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由于目前争议较大,没有明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4、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又称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与其物权的支配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物权之人除去该妨害的权利它旨在排除已经存在的妨害,使物权恢复至应有的状态此处的妨害主要有六类情形
(1)对物的实体侵害,如无权占据他人的房屋;
(2)可量物的侵入,如丢弃废物于他人庭院;
(3)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外墙上擅自悬挂广告牌;
(4)妨碍物权的行使,如将自己的汽车停放于他人的停车位;
(5)否认他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即使经过确认之诉,裁判该否认于法无据,仍否认;
(6)不动产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种观点基本上为目前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主要理由有第一,从排除妨害请求权成的内容和目的看排除妨害请求权产生于对物构成实际妨害之时其目的在于除去现实存在的妨害,因妨害必然具有持续性,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而妨害己经结束的情况下,针对排除妨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义第二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看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向的是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无论这种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有多长,不特定第三人也无法产生相应的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因此,权利人无论何时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均不会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对侵害人资产状况的信赖利益,也不会影响交易的完成,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损害社会秩序;相反,如令排除妨害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可能导致物权公示结果与实际物权状态发生差异,从而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害交易安全,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因时间的经过,就可以听任不法的行为或状态妨害着物权及其行使,与现代社会伦理相悖,也无法做到物尽其用,不符合效率原则因此,妨害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上均不可能认其取得合法性,故其性质上不可适用诉讼时效综上,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设计,既维持了物权人对物之利用的完满状态,又能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价值
5、消除危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物权人请求有关责任人予以消除的权利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的妨害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同,妨害预防请求权所针对的之时可能发生的危险,而不是己产生的实际妨害,但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上,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同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相同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对极有可能妨害物权的危险,或者说对妨害物权之虞,
6、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其中,在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的权利,包括请求确认物权的边界、物权的顺序、物权的对抗人的范围等请求确认物权内容的权利,应当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的权利,称之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或称物权确认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目前,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本上为民法理论界的通说我们认为,物权确认请求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其在性质上应属于程序上的权利,而时效为针对当事人不行使实体权利而设定的法定保护期间,对于程序性权利的存续期间,在必要的情况下,民法另设除斥期间制度予以规定,故程序性权利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此外,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如下理由
1、物权确认请求权在性质上并非私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而是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确认产权归属的权利,不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
2、即使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难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在确权之诉中,权利受到侵害往往呈现出持续的状态,因此,难以认定权利何时受到侵害,更难以认定当事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3、物权确认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时没有必要,因为有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相对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在权利上睡觉”的当事人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若不存在相对人,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4、物权确认请求权往往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如上所述,大部分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权确认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不可避免会导致物权请求权在物权确认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后不能行使,因为物权请求权必须以物权归属已经确定为前提,在产权发生争议情况下,若权利的归属都无法确认,就更谈不上行使物权请求权来源《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执笔者最高院民一庭王丹法官
1、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一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ri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裁判要旨】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2、最高法院案例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案号
(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裁判要旨】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最高法院案例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15号【裁判要旨】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其己经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偿还了借款人欠出借人的款项,且己经合法占有使用了涉案资产十五年,其请求将涉案资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是为了使其对涉案资产的物权状态得以圆满,其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因客观情况导致不能过户,则负有过户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请求是基于过户不能而产生的只有在确认涉案资产不能过户给债权人时,债权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基于前述对过户请求时效的认定,债权人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因此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一一潮州某银行诉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己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己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5、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2257号【裁判要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针对的是继承权受侵害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6、最高法院案例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66号【裁判要旨】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o
7、非婚生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一顾丽红诉周某某抚养费案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裁判要旨】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规定请求权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是为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身份权虽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故非婚生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傅延年、傅嵩年、傅锭年与傅熹年、傅春年、傅万年、傅美年、傅燕年、傅硕年析产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115号]【裁判理由摘录】本案主要案由是分割共同财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一审原告傅袱年在起诉时同时诉称傅忠谟夫妇以及傅熹年一方多次私自捐赠变卖傅增湘遗产的行为侵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一部分财产这是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侵犯共有财产提起的诉讼,是侵权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最高法院案例基于债券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券兑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4号【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产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根据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券兑付请求权是基于债券发行和认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后应足额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若债券持有人在兑付期限内未主动进行兑付,发行人可以将应兑付的债券本息进行提存,未提存的视为发行人持续占有和使用债券持有人的资本金,对此法院应认定为事实的持续发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所以,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出台后还是出台前,基于债券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券兑付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
0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