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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质物返还】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百六十二条的一款【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九百条【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235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条文释义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条文理解】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民法上的古老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之一“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⑴不过,我国《民法典》并未采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85条、第1004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所有权除去侵害请求权及不作为请求权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他物权可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自《德国民法典》以来,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种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碍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2]《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表现了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物权的标的无论流转到何人手里,所有权人均可以依法向标的物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重新恢复所有权的支配力他物权人亦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相对人提起原物返还的请求自然人可以是单一自然人,也可以是共有人当然,共有还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形成的共有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请求权人须为所有权人且失去占有此处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所有权人一般直接占有财产,但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物设定地上权等转出占有时,所有权人成为间接占有人如果因第三人侵害而丧失间接占有,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出于对所有权的保护,应允许间接占有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但如果直接占有的承租人、使用人等同时主张返还,应允许第三人选择向何人返还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还包括商法上特别规定的相关主体,如《破产法》中规定的取回权的权利人等第三,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例如,乙侵占甲的所有物,并将该物出租给丙甲应可以向乙、丙均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换言之,如果无权占有人已经通过买卖、出租、互易等方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权利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如果第三人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得标的物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以此对抗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他物权人,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有疑惑的是,如果共有人之一全部占有共有物,排挤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的请求?王利明教授认为,“就共有物的整体而言,每个共有人超越其应有份额而行使占有、使用权,必然会妨碍或阻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权,因此其他共有人也应当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疽
[3]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将在“共有”部分进行解释说明第四,须有无权占有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占有视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得为占有的权利,即是否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进行占有,如质权人依据质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提出请求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五,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如果原物受到毁损但还存在,则权利人可以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同时,提起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第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请求范围是否包括孳息及费用?《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些观点认为,善意占有者无需返还原物产生的孳息,但恶意占有者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被消费或者灭失,恶意占有者应负有价金返还之义务但从《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来看,无论占有者善意或恶意,孳息应随同原物一并返还,只不过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无需支付该费用第七,返还原物的返还费用如何承担?返还原物可能涉及返还的费用问题例如,甲之动产被乙无权占有,甲提出原物返还请求,乙同意返还,但双方相隔千里,原物返还需要一笔不菲的运输费用该笔费用应由甲抑或乙来承担?《民法典》相关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区分相对人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占有,则权利人应自负费用取回原物;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占有,则应承担原物返还的费用该问题需进一步的研究第八,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时可否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原物毁损或灭失权利人自然可以提起其他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由于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导致其利益受损,如甲之房屋被乙侵占,甲固然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但是甲在房屋被侵占期间,不得不外出租赁房屋,该等损失是否应请求乙赔偿?应当是可以的第九,按份共有人之一,超出其应有份额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否请求返还原物?对此学理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份额是抽象份额,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共有物之整体,因此不存在其他共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份共有份额为抽象份额,存在于共有物的整体,但是应有份额确定了共有人的行权边界,如果按份共有人超越其份额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必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因此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购置电视机一台,共同使用,但甲擅自将电视机搬到自己房间此时,乙、丙可否请求甲将电视机搬回原位以供三人共同使用?似应准许只不过,其他共有人提出的返还原物之请求,返还的结果应当归全部共有人,换言之,是恢复共有之原有样态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按份共有人得向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原物【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须注意的是,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⑷权利人须证明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但无须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一是权利人没有能力或者很难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盖因无权占有是一种消极事实二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不应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人证明自己为物权人,则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力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相对人对此可以提出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则相对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相对人无法证明其为有权占有,则应认定相对人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主张成立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无需考虑相对人的无权占有是否基于过错所导致权利人只需要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便可以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必对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编中规定,也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等同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履行举证责任,即可请求返还原物除非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基于善意取得等构成有权取得第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
[5]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适用所有权的保护,但也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第四,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仍然属于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返还原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主要理由是,一是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得以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就成了空虚的权利二是物权请求权也难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侵害行为
[6]《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对于一般动产,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故《民法典》第196条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专家学者角度崔建远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崔建远教授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构成本条所谓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返还其无权占有之物,这种权利就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当然,本条所谓“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省略了状语中的主语,其完整的表述就是“权利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这显然是词不达意,不合立法本意,原因在于状语“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中的主语肯定不是“权利人”,而是他人,是无权占有人在这里,避免错误的操作十分简单,要么采取被动式的表达,即“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要么给状语加上主语,即“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诸如此类的问题,专家、学者们不止一次地提出修改建议,遗憾的是错误依旧本条所言之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含有权利权利的回归由相应的制度解决物的返还请求权旨在使物权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构成要件如下.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虽然不是物权人,但依法律规定得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国有财产的管理人(国资委等),也可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在共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情况下,若为按份共有,各个共有人有权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但回复共有物原状的请求,只在为共有人的全体利益的情况下才可实施;若为共同共有,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B.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的概念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是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至于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均在所不问
(2)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国占有辅助人系受他人指示而占有,非属占有人,不得为请求的对象例如,甲有A画被乙盗走,乙将之出卖给丙,丙把它寄存于丁处,丁交给其雇员戊保管在这种情况下,甲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丙(间接占有人)、丁(直接占有人)乙不是现在的占有人,戊为丁的占有辅助人,他们二位均不是物的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无权占有人为法人场合,例如,甲的A停车场被乙公司的董事长丙擅自占用,其中,丙系法人机关,对停车场的事实支配归属于乙公司,故乙公司为占有人于此场合,丙也不是辅助占有人典
(3)无权占有与占有本权占有人对占有拥有正当权源的,为有权占有,物权人不得对其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可以是基于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而占有他人之物;也可以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占有租赁物,借用人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而占有借用物等,均属此类日
二、举证责任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物的返还请求权,应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占有人属于无权占有人在登记物权场合,请求人只要举证自己为登记名义人即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物权的推定力(《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第311条等)占有人若对抗请求人,须举证证明请求人欠缺物权通1占有人对请求人享有物权无争议,仅以有权占有为对抗的,得举证证明自己对物的占有存在着正当权源;请求人不负证明占有人无权占有的举证责任倒1
三、法律效果占有物的返还无权占有人有义务返还占有物,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所谓返还占有物,是指将物复归于物权人在事实上的支配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拆房还地㈤1费用负担返还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无权占有人负担,但在无权占有的形成,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场合,例如,狂风吹落树枝于邻居的地上,化学污染物被窃贼放置于甲的土地上等,完全由无权占有人负担,有失权衡,在中国现行法尚无明文的背景下,不妨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双方合理负担[引申]
1.对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为物的返还请求权甲出借一屋于乙,乙未经甲同意将该屋借给丙使用,丙对甲构成无权占有在甲和乙的借用合同终止前,甲只能请求丙(直接占有人)将该屋返还给乙(间接占有人)如果乙不愿或不能受领时,甲可请求丙把该屋返还给自己也甲有一车,被乙盗窃,乙随即将该车出借给丙乙为间接占有人,丙为直接占有人,对甲均构成无权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车,也有权请求乙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为占有人,应负共同返还义务E
2.金钱的返还无权占有的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价值额金钱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适用混合的规定金钱已经被使用的,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234]
四、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性物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效力之一,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让与[引申]
1.实际上,就物的返还请求权可否单独转让,尚有争论,通说采取否定的见解,认为若可单独转让物的返还请求权,会使得物权丧失返还请求权,失去保护,失去其占有和利用的基本功能2•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结构上与债的请求权相同,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履行的规定具体些说,A.关于不能履行的规定在占有物因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致使不能返还时,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不再返还原物B.关于逾期履行的规定物的返还请求权,可视情况而决定是否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77条等规定C.关于不完全履行的规定物的返还请求权,可视情况而决定是否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77条等规定
五、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对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区分情况,于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言外之意是在不动产物权和未登记的动产物权场合,物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88-193页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