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四百六十二条的一款【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条文释义排除妨害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者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物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房屋安全,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需要有危险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不论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条文理解】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民法上的古老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之一“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疽[1]不过,我国《民法典》并未采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85条、第1004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所有权除去侵害请求权及不作为请求权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他物权可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自《德国民法典》以来,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种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碍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2]《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表现了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物权的标的无论流转到何人手里,所有权人均可以依法向标的物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重新恢复所有权的支配力他物权人亦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相对人提起原物返还的请求自然人可以是单一自然人,也可以是共有人当然,共有还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形成的共有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请求权人须为所有权人且失去占有此处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所有权人一般直接占有财产,但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物设定地上权等转出占有时,所有权人成为间接占有人如果因第三人侵害而丧失间接占有,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出于对所有权的保护,应允许间接占有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但如果直接占有的承租人、使用人等同时主张返还,应允许第三人选择向何人返还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还包括商法上特别规定的相关主体,如《破产法》中规定的取回权的权利人等第三,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例如,乙侵占甲的所有物,并将该物出租给丙甲应可以向乙、丙均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换言之,如果无权占有人巳经通过买卖、出租、互易等方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权利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如果第三人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得标的物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以此对抗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他物权人,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有疑惑的是,如果共有人之一全部占有共有物,排挤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的请求?王利明教授认为,“就共有物的整体而言,每个共有人超越其应有份额而行使占有、使用权,必然会妨碍或阻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权,因此其他共有人也应当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将在“共有”部分进行解释说明第四,须有无权占有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占有视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得为占有的权利,即是否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进行占有,如质权人依据质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提出请求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五,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如果原物受到毁损但还存在,则权利人可以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同时,提起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第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请求范围是否包括孳息及费用?《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些观点认为,善意占有者无需返还原物产生的孳息,但恶意占有者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被消费或者灭失,恶意占有者应负有价金返还之义务但从《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来看,无论占有者善意或恶意,孳息应随同原物一并返还,只不过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无需支付该费用第七,返还原物的返还费用如何承担?返还原物可能涉及返还的费用问题例如,甲之动产被乙无权占有,甲提出原物返还请求,乙同意返还,但双方相隔千里,原物返还需要一笔不菲的运输费用该笔费用应由甲抑或乙来承担?《民法典》相关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区分相对人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占有,则权利人应自负费用取回原物;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占有,则应承担原物返还的费用该问题需进一步的研究第八,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时可否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原物毁损或灭失权利人自然可以提起其他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由于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导致其利益受损,如甲之房屋被乙侵占,甲固然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但是甲在房屋被侵占期间,不得不外出租赁房屋,该等损失是否应请求乙赔偿?应当是可以的第九,按份共有人之一,超出其应有份额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否请求返还原物?对此学理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份额是抽象份额,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共有物之整体,因此不存在其他共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份共有份额为抽象份额,存在于共有物的整体,但是应有份额确定了共有人的行权边界,如果按份共有人超越其份额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必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因此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购置电视机一台,共同使用,但甲擅自将电视机搬到自己房间此时,乙、丙可否请求甲将电视机搬回原位以供三人共同使用?似应准许只不过,其他共有人提出的返还原物之请求,返还的结果应当归全部共有人,换言之,是恢复共有之原有样态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按份共有人得向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原物【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须注意的是,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⑷权利人须证明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但无须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一是权利人没有能力或者很难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盖因无权占有是一种消极事实二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不应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人证明自己为物权人,则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力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相对人对此可以提出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则相对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相对人无法证明其为有权占有,则应认定相对人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主张成立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无需考虑相对人的无权占有是否基于过错所导致权利人只需要证明相对人己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便可以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必对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编中规定,也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等同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履行举证责任,即可请求返还原物除非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基于善意取得等构成有权取得第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
[5]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适用所有权的保护,但也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第四,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仍然属于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返还原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主要理由是,一是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得以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就成了空虚的权利二是物权请求权也难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侵害行为
[6]《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对于一般动产,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故《民法典》第196条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专家学者角度崔建远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崔建远教授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语义澄清本条所谓“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省略了状语中的主语,其完整的表述就是“权利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显然是词不达意,未合规范意旨,原因在于状语“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中的主语肯定不是“权利人”,而是他人,是侵权行为人在这里,避免错误的操作十分简单,要么采取被动式的表达,艮IJ“物权被妨害或者可能被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要么给状语加上主语,即“他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诸如此类的问题,专家、学者们不止一次地提出修改建议,遗憾的是错误依旧本条所述内容被分解开来就形成两个亚条款:
(1)“他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这承认了物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2)“他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这设置了物权人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概念和构成所谓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支配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物权之人除去该妨害的权利此处所谓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最为典型的案型是物权的客体丝毫未被他人染指,但物权的行使无法达到圆满的状态,如甲所有的A楼完全在甲的掌控之中,但A楼通往四周的路径在外围被不法切断有些情形是,物权的客体似乎被他人无权占有,但实则不然,可是物权的行使受限甚至不能,于此场合不成立物的返还请求权,必须构成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如,甲的停车位被乙的汽车占据,使得甲无法停放自己的车辆由于占有在时间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乙占据甲的停车位的时间过短,达不到构成占有的要求,故甲于此场合无物的返还请求权,只有排除妨害请求权诸如丙临时无权占据甲的客厅、一群人临时无权占据甲的教室之类,甲均无物的返还请求权,只得依赖排除妨害请求权其实,依笔者的理念,即便妨害物权保有和行使的状态构成无权占有,也不妨承认物的返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并存,或是竞合,或是聚合例如,本属甲的A楼被错误登记在乙的名下,也被乙占有,解决此案,甲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注销乙享有A楼所有权的登记;达成目标后,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乙把A楼的占有转移给甲《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旨在赋权物权人排除已经存在的妨害,使物权恢复至应有的状态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对于物权有妨害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客观上不法阻碍物权支配状态的现象之所以强调不包括以占有的方法妨害物权支配状态,是因为以占有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由物的返还请求权解决因此,构成排除妨害请求权所需要的妨害,是物权人仍然占有标的物情况下他人不法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的情形在这里,物权人仍然占有标的物,构成他人不法妨害物权,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排斥无权占有人也实际占有标的物例如,甲擅自停车于乙的停车位A甲和乙都在占有停车位A于此场合,乙有权请求甲排除对停车位A的妨害此处的妨害,可有如下表现形态
(1)可量物的侵入,如丢弃废物于他人庭院;
(2)否认他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即使经过确认之诉,裁判该否认于法无据,仍然否认;
(3)不动产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耍
(4)堵塞他人的进出停车位的通道;
(5)甲机关所用大功率发射台使得乙公司的发射装置的工作效果时弱时断;
(6)地铁的开通致使某实验室的实验数据失准;
(7)处于高地改种水稻,导致洼地的地下水位上涨,原本种植玉米的习惯难以为继从这些例证中可以发现,妨害物权包含侵害物权与妨害物权行使两种状态例如,甲擅自在乙的外墙上悬挂广告牌,无疑在侵害乙的房屋所有权,同时,此举妨害了乙拟利用外墙绘画,构成妨害乙对其房屋的支配状态此其一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和无权占有有时也重合,因而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物的返还请求权有时发生竞合甲擅自在乙的外墙上悬挂广告牌也属此例再如,甲装载玉米秸秆的马车倾翻于乙的承包地,使乙无法播种大白菜菜籽此其二请求排除妨害,不要求举证行为人有过错,而请求损害赔偿,大多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因而,区分妨害和损害在法律适用上较为重要在个案中,究竟是援用《民法典》第236条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还是援用第179条第1款第8项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宜视证据情况而选择当然,如果两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都具备,可以一并主张,于此场合不是竞合,而是聚合此其三妨害具有不法性妨害须为不法,物权人才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物权人有容忍义务的无排除妨害请求权至于妨害人对其妨害有无过错,则在所不问些旦容忍义务包括私法上的和公法上的私法上的容忍义务,如A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甲向B车的所有权人乙表示,B车可以停放于A停车位前面的私家通道上2日;也可以产生于用益物权,如物权人对地役权人存放于其住宅门前的鲜鱼1日,负有容忍义务;还可以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生,主要情形体现为相邻关系上的容忍义务来自邻地干涉而生的对物权的妨害,若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物权人对该妨害不得提起排除妨害之诉皿公法上的容忍义务,可产生于公法的规定,也可以产生于具体的行政行为㈣
3.请求权的当事人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任何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之人,包括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所谓行为妨害人,是指依自己行为对他人的物权的支配状态为妨害之人,如前述B车可以停放于A停车位前面的私家通道上2日,地役权人将其鲜鱼存放于作为供役地的住宅的门前10o妨害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所谓状态妨害人,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物权支配状态的物或设施之人例如,甲于其房屋后院植树,被强风吹落于邻居院里,甲为妨碍人萸状态妨害人对妨害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须负责任(Verantwortlichkeit);但此处所谓负责任,并不必然地包含有过错谴责成分—妨害人可能是数人,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把石料擅自堆放于甲的承包地上
(二)法律效果物权人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清理丢弃的垃圾值得注意的是,注销登记也属于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场合,物权人只能请求除去妨害的因素,至于能否恢复原状,则不宜强求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让与性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得脱离物权单独让与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妨害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与现代社会伦理相悖,因为怎么能因时间的经过,就任凭行为人妨害物权及其行使,而无权令其停止?!听任不法的行为或状态妨害物权及其行使,无法做到物尽其用,显然不符合效率原则再说,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属于一个侵权行为尚未结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量的因素尚未确定而未完全成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债务亦尚未完全形成,作为管辖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不得立即发挥作用,在这里表现为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该侵权行为停止时,针对排除妨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义故《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过,如果时过境迁,妨害物权的现象己经秩序化,再请求排除妨害会损害公共利益,可以运用权利失效等制度解决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概念与构成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大陆法系的学说上,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按照《民法典》第236条的规定,是指对极有可能妨害物权的危险,或者说对妨害物权之虞,物权人请求有关责任者予以消除的权利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的妨害其构成要件如下存在着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的危险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的危险,学说称作有不法妨害之虞所谓不法妨害之虞,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决定请求权的主体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物权人;请求的相对人,是就可能发生的妨害(危险),具有将之除去的支配力者危险具有不法性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的危险,须具有不法性,反之,则不得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法律效果就可能发生的妨害(危险)具有将之除去的支配力者,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物权人有权请求其消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具有除去支配力者负担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让与性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得单独让与,其道理如同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得单独让与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其道理如同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
0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94-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