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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权能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
一、法条变迁对《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权能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沿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所有权的上述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除了上述各项权能,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完全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弹力性或者称为“所有权弹性”“归一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恢复其圆满状态还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专有名词,也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所有权”一词使用甚广,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也在各种政治法律关系中使用在较广的含义上,所有权指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是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的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个对应的概念在较窄的含义上,所有权指所有人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的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但是,所有权概念的使用却不限于民法,而是广泛使用于各个法律部门或者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有民法,各个法律部门均有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权利体现的是社会关系民法的所有权是基于所有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民法上讲所有权,不仅要讲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权利,而且主要是讲所有权人与他人的关系在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上也讲所有权,但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不同,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与民法不同由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民法上的所有权体现了平等的民事关系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的关系,因而行政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体现的是行政管理的关系比如,国家依行政权征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关系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条文理解】《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1]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⑵对此,本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有详细规定,不再赘述学理上讲,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3]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即使其中个别权能根据权利人的意思由他人行使,或受到限制,所有权的性质也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其二,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例如,在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第二,所有权具有社会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所有权的行使应顾及社会公益,不容个人恣意妄为,损害他人,因此,所有权亦负担义务的观念应运而生,即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并非绝对自由,而须受法律规定的限制[4]《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疽《民法典》编纂中将此内容整合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中,在第8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前资本主义时代,所有权与占有不可分离,所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须以直接占有为前提;近代以来,随着对物之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所有权出现观念化的趋势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不以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现代社会,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而利用标的物的情况虽然普遍存在但所有权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情况已越来越常见,所有权表现为权利人自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价,自担保物权人取得金融因此,所有权已离开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固有形态,而化为用益及担保之请求权,以债权之形态出现,从而导致所有权的观念化(或虚有化),甚至出现所谓“物权债权化”之社会现象[5]在所有权出现观念化的情况下,所有权的权能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由他人享有,从而形成各种他物权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或归一力,是指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归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在现代社会,因所有权的弹力性,使得所有权逐渐趋于观念化,即所有权不再囿于直接支配标的物的固有形态,而可以系观念的存在[6]第五,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的恒久性又称为永久性、无期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7]【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权利一样,所有权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所有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物权法》第7条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内容虽然已经在物权编中删除,但如上所述,其已在总则编中有相应体现从所有权的行使角度看,其要有一定限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从所有权所受限制的情形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种其一为所有人的容忍义务,即要求所有人容忍他人对其所有物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妨害”行为,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限制多属此类;其二是不作为义务,即要求所有人不得任意实施某种自由支配行为,如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用途等;其三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即所有人于一定情况下不仅有行使其所有权的权利而且还应负有积极行使的义务,如应及时拆除或加固危房、不能使土地播荒等[8]此外,物权编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等,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专家学者角度崔建远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崔建远教授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的积极权能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所谓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地加以利用,以满足其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这是使用的典型形态除此之外,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利用即使未能完全依其性能,一般也应视为使用,除非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所谓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和法定孳息(租金、利息等)[论争]有学者将收益扩展到运用原物进行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38]如此,孳息只是收益的一部分另有学者则认为,如果将收益概念扩展到利润等情况,会导致使用与收益难以分开,不如将二者合而为一,统称其为“用益”(Nutzungen)包括孳息(Fruchte)和使用利益(Gebrauchsvorteile)o[39]德国法上,用益还被区分为正常用益与过度用益,在实体法上,过度用益并不是经济上用益,而是对物的实体进行侵害的结果所有权以外的第三人,即使是基于合同取得用益权利的第三人也不得过度用益在存有过度用益的情况下,得将其返还给所有权人
[40]所谓处分,是指决定物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命运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叫作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处分所有物(也是所有权)及所有权的某些权能例如,出售所有物、出租所有物、抛弃所有权,以及在所有物上设立抵押权、质权等负担等决定物在事实上的命运,称为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事实上改变所有物的性状例如,把作为所有物的食物吃掉、把作为所有物的煤炭焚烧掉等为法律上的处分,处分人应有处分权,所有权是拥有处分权的一种法律根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在正常状态下的内容及表现,所有权人依据自己之力,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即可进行,被称作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本条未规定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否认所有权具有消极权能,而是为了避免重复,不再把第235条以下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照搬于此,而是根据解释论(法教义学),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然具有物权请求权务请注意,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上文所述的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算术和,而是内涵丰富、效力全面、衍生力强的基本权利”唯有如此,才可以解释诸如此类的现象国家把动产交给国家机关,后者不但占有、使用这些动产,取得收益,而且还将其出卖,但仍曰国家对这样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引申]从实质上观察所有权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包括两方面的权能一是对标的物管理的权能,二是从标的物收益的权能所谓对标的物管理的权能,是指决定如何维持和改善标的物,以及用何种方法进行收益和如何处分等权能所谓从标的物收益的权能,是指以接受标的物产生的现实利益作为自己的得利的权能这两种权能在单独所有权场合也许未被人们明显地意识到,但在共有场合却表现得十分明显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207-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