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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信息科保护患者隐私制度维护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为增进医患间的信任与理解,保障患者权益,保护病人隐私不受侵害,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践行我院“患者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息科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一条科室人员应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第二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第三条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第四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第五条为临床、医技人员创建信息系统登陆账号时应设置与其身份相符的权限,并告知其保管好密码账号一旦创建,账号申请人即对该账号在信息系统中的操作负完全责任第六条各科室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信息系统、工作站及办公计算机及其他储存病人信息、资料的载体负完全责任,应妥善保管存储载体及系统登陆密码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病人隐私泄露的,医院有权根据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保护信息系统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未经授权复制、修改信息系统数据及资料,或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患者资料的行为,医院将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共享过程中,不得随意查阅、复制与诊疗过程无关的患者资料第九条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起草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