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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行工程监理制,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外资(含世行)贷款、赠款项目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认证及管理工作第五条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应当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取得乙级以上的监理资质单位实施监理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取,应根据监理业务的范围、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由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工程造林面积计算,即每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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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计收第六条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副本),并按省林业局制定的《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活动第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监理资质;造成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不全,技术落后,不能保证工程监理质量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虚报谎报的;
(四)组织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违规操作,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五)不坚持原则,严重失职,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国家相应规定出台后,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