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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暂付款的办理程序,加快学校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根据财务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主要发生在采购、就医、工程结算等经济业务中第三条暂付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办理借款第四条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严控制暂付款业务的审批,保证借款用途与实际相符,杜绝无明确用途的借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暂付款的管理原则1-预算控制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内借支,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公款公用只能用于学校事业相关支出,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及时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借款人前账未清,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借款按时清理财务部加强暂付款清理,采取专人负责、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共担借款人(包括经办人)和项目审批人对暂付款共同负责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款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六条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差旅、会议、培训、采购等业务中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业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借款程序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办理借款时,需填写XX大学借款单或预约打印借款单,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清楚,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履行签批手续借款人在借款单上签字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及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借款用途应与支出内容相符因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在经办人栏签上本人的名字其他审核要求学科、科研等专项经费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他签批手续对项目负责人经办的借款以及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大额借款,应提交经费分管校领导签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借款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合同、通知、批件等)借款金额较大的须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第八条暂付款报账期限借款报账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借款人应于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还款
(1)借款用于外出出差、培训、学习、进修、实习等情况的,借款人应在返校后的3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返校时间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遇寒暑假自动延期
(2)借款用于设备、材料等购置的,借款人应在采购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以发票上的日期开始算起,有采购合同约定的按照交货时间算起
(3)预付给外单位的工程等合同款,借款人应在工程或项目验收结束后6个月办理报账还款结算手续需跨年度结算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部备案
(4)借款用于住院的情况的,借款人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出院小结和相关票据日期算起多次办理住院借款的原则上应先报销n-1次借款后方可办理下一次借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未及时报账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报销的时间),在经费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部备案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需要使用者,应及时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归还借款第九条暂付款的清理各部门、学院应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暂付款的清理工作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该项业务清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因调出、辞职、读研、毕业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必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财务部门要加强暂付款日常催结和定期清理工作,每学期(每年的5月和11月前后)公布逾期未结清借款第十条暂付款逾期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销手续又未提交书面报告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又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学校授权财务部门暂停发放借款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直至达到借款总金额,借款人工资无法暂停的按顺序停发经办、项目负责人工资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对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暂付款及借出款管理规定》同时作废第十三条办法发布前产生的暂付款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