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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_、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己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宣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2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
5、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3、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4、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7、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8、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2、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公司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一部门经理签字一总经理签字一出纳付款
3、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以资本为纽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大、中型企业应按具体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制定各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小型企业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经企业董事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执行第七条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持有主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第十条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L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己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五条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企业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的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七条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条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筹集第二十二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第二十五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第二十六条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七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短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十条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险性投资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定期清理和核实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采取多领、少领存货材料等手段调节企业盈亏第三十四条企业要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和应收款等净损失,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损失原因第五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含企业自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实施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第三十九条企业对外投资涉及财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手续第四十条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和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资收益情况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管理第四十二条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三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进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人员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五条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比例14%、2%、
1.5%分别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第四十七条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0.5%o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第四十八条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第四十九条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第五十条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第五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五十二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亏损)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计缴所得税第五十三条按照《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扣除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10%后的余额全部上缴集团公司,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余额中20%由集团公司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余下80%留存于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第五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第五十五条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员工发放如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减少法定公益金,同时增加任意盈余公积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五十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七条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项目工程成本分析表、应收(预收)工程款分析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表、合并报表补充资料表等内部会计报表第五十八条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会计报表给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给集团公司第五十九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