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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改良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外来投资效劳和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内的各级—的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效劳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机关和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州委、州—的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效劳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行为机关和组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总责,机关和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承当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当相应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当直接责任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按照其行为在责任追究情形中的地位和作用,承当相应的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视情形对—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依规的原那么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对国家、省和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制定与—、省和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继续施行国家、省和州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己经宣布删除、修改的条款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乱承诺、不讲诚信,或者因主观原因对合同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工程进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对优化营商环境大局意识不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导致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公示,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工程,仍按原定工程或标准收费的;违反企业意愿,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企业强买强卖、收取资费、征收财物、搭车收费、摊派任务,或者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机构效劳和参加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并收取费用;.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冻结银行账户、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通讯效劳等行为,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或造成损失的;未经企业允许公开其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设置不平等条件、存在歧视性待遇,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地及外地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对招标采购活动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以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不按规定落实“三到位三集中”、“最多跑一次”、“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等—审批改革规定的;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的—审批申请,不及时受理,受理后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未及时送达办理结果,或不按规定说明不予受理、办理理由的;擅自增设新的审批工程、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以及变相设置审批门槛和审批事项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规定,造成企业和群众办事屡次折返等不良影响和影响—相对人办事效率的;无—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审批,或者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代行—审批权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审批的工程、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审批结果,重大事项审批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涉企事项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重点工程和重点招商引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违反罚没收入收支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处分指标,变相收取费用的,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以及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坐收坐支的;不开展标准—处分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处分应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处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的;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做出责令改正及限期改正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或者不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放任甚至诱导—相对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然后实施处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以致发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合股、参股经营,或者兼职取酬、报销费用的;拒不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改良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或者变相抵抗、反对、搞变通的;对上级部署、交办的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事项,工作任务不分解、不推进、不落实的,以及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未按规定时限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或者拒不办理、拖延推诿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效劳对象,效劳态度恶劣,或者在工作时间有违规炒股、脱岗、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牌等行为的;对单位之间依法提请支持的有关效劳企业的事项不配合、不协助、消极应付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有责不追、追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秩序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的;执纪、执法、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以新闻报道、网络传播等方式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行为报道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营商环境的;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揽广告、赞助的;第六条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该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及运用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在本方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追责:严重失职、渎职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藏事实真相的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其他从重情节需要追责的追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责对象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作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或组织,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在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当具体工作任务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1.需通报批评的,由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行文通报年度内被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行文通报批评两次的,进行诫勉谈话,由州委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委书记(工委书记)、州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被约谈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需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需进行纪律处分的,由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处理
2.对州直相关部门实行追责,由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州委、州按程序进行问责
3.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题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4.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三条对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借调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州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