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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一)原告王X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XX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兰州市XX路XX号101室,电话XXXXX被告胡X男,汉族,甘肃XX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兰州市XX路XX号672室,被告甘肃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住所兰州市XX路XX号邮编730030电话XXXX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颗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XX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2006年X月X日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二)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