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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导读本文是关于婚姻期间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希望能帮助到您!案例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置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案例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产2006年底,何先生找到陈律师,要求代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分割案件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提起诉讼,但是在庭审中,薛女士提供了一份何先生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及离婚协议书原来他们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期间就离婚问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何先生同时写了一份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在这种情况下,陈律师明确提出,离婚协议书和承诺书并没有实际履行,应允许何先生反悔主审法官在屡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争议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但应补偿相当于市场价值一半的现金给何先生这起案件涉及到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分割、以及婚姻期间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离婚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财产并没有处理,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分割而婚姻期间因为感情不和而一时冲动写下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定就生效,首先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而双方也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的话,任何一方是可以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