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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共享单车调查报告校园共享单车调查报告范文 随着校园的共享单车的出现,使我们走向了低碳环保的生活,那么当前校园共享单车的现状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分享给大家的校园共享单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广东省消委会于xx年1-3月期间,联合广州市消委会,以广州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
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
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
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
7.3分满分10分但有
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
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
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
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
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
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广东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广东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
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广州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广州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广州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xx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的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规范 问题
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
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xx]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
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
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
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
3.骑车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所以,如因载人发生事故,应该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是否有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要为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如有,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保险 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向市场使用的自行车必须购买保险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上的单车使用量与日俱增,且自行车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车的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而这些都将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场运营的状况而言,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予以高度重视为共享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或将是大势所趋,这将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也有利于保障骑车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问题 问题
1.押金退还问题上,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在租赁结束后自动退还,共享单车需手动退还,是否合法合理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押金有明确的定性,即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保证金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简单说,就是出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一个现金的保障,出现问题可以用现金报偿出租车或出借人 从合法性看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与时间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如对租赁结束后押金自动返还做出了规定,则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押金但是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结束后需要承租人手动点击退还押金的条款,这种双方约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共享单车企业约定使用人在合同终止后需要手动操作才能返还押金,且部分单车的押金到账时间为若干工作日不等,则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针对格式条款,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在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由于目前使用“共享单车”需要注册账户方可实现,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预先充值金额以在使用结束时直接扣款而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方式实则等同于“销户”行为,账户中的余额不予返还,这种规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最后,用户为使用“共享单车”的实际需要,即使上述约定或违背其自身的意愿,但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许多用户会选择妥协就上述问题,相关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问题
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单车企业,以摩拜单车为例,根据估算其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逾9亿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像这样庞大的资金,其流动和使用应纳入法律监管如有,大致的规定是怎样的 共享单车使用人扫码时可以认为是开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单车后给单车上锁,再投入社会供他人使用为终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后使用人为了下次订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中的资金,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处的资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就租赁合同期间使用人支付的保证金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金的性质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 共享单车押金的可怕并不在于衍生利息,而在于一车多押因为共享单车使用有一定频率,其周期间隔不会太长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时间过长,那么用户往往会选择不退押金,以便于下次使用而这就有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用户数是远远高于车辆数的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手中的押金远远高于其自行车资产的价值因此一旦资金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这笔资金无论从质押物,还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为了保护质押权人还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应纳入法律监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单车使用规则中明文规定,充值的余额不可退还或转让,只能用于骑车消费;亦有共享单车品牌对充值的最低额度有所限制,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应如何维权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产品流程设计上采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后付费,有诱导用户充值多于一次需求的嫌疑;对于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没有明确告知用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共享单车企业的此设计目的是为了要提高用户留存率,用户不至于体验一次就离开如果没有余额,用户在使用结束后很可能选择取出押金,甚至卸载平台软件;因为有留存的余额,用户选择保留押金和平台软件的可能性更高,进而将其作为交通出行的一个选项,逐渐培养起使用共享单车的出行习惯共享单车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共享单车自问世以来取得了快速发展,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市民出行的新选择近日,国内知名调查公司艾瑞咨询发布了一份市场调研数据,显示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出行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目前,共享单车日均总有效使用时间在增加,用户粘性不断增强,该机构对国内共享单车市场做出如是整体把脉而其中,摩拜和ofo已成为主要玩家 然而仔细数据研读上述的艾瑞数据,我们发现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摩拜活跃用户单月增长10%,同期ofo缩水18%;总有效使用时间单月增长
17.3%,同期ofo缩水22% 日均总有效使用时间的巨大差距,摩拜甚至对ofo呈碾压之势,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相较于ofo,多数的用户还是把票投给了摩拜共享单车 摩拜为何能大幅领先于市场,而且用户也更喜欢摩拜从两家产品特点和市场态势来分析,ofo逐步萎靡的.市场表现主要还是产品和模式因素所致尽管ofo借助单车低成本,快速进入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目前投放车辆超百万,但缺乏“智能锁”的核心模块,无法摆脱城市复杂空间对单车的场地制约,用户找车、用车难使得ofo在使用成本、认知度、用户体验上等都弱于对手 在模式上,由于整体企业对单车的管控能力不强,无法快速响应用户反馈,及时改进产品,就如同被困住了手脚ofo于摩拜的市场表现,其实正是产品和体验上的差距体现 xx年开年,摩拜与ofo相互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打着“一天一城”的战略牌,另一方打出了“富士康”的合作牌,其实摩拜与ofo对于共享单车市场走着两条不同的战略选择,前者选择了“智能”、“可靠”、“高品质”精益思路,而后者选择了“廉价”、“低质”的粗放思路 经过4个月的投放,ofo各种质量问题频出,而且缺乏定位系统的“小黄车”对于城市管理和骑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最近又有媒体披露ofo因为之前的盲目烧钱导致融资难的困局而此次数据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真实用户的实际行为,ofo目前的资金链运转或许已经越来越困难了 再回到战略本身,在未来整个智能共享单车领域,哪一种战略选择才可持续用户的真实行为或许已经给了答案维引领,多呵护,多扶持配套服务好了,单车停放有序了,人们愉悦、方便出行的生活小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1.调研目的 当下在校园内,废弃自行车随处可见,并且已经对学生日常生活、校园美化、灾害防护有了一定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整改在进行整改之前,先进行调研来清晰为何出现“僵尸自行车”的原因以及学生对此看法,再进行具体处理方案的策划实施
2.调研人员 团干培训第七组全体成员
3.调研对象 上海体育学院全体学生
4.调研时间 xx年5月24日至xx年7月上旬 ★调研结果★ 废弃自行车大量堆积,已造成一些问题和隐患,整改有其必要性
41.1%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废旧自行车不做处理是导致废旧自行车大量堆积的原因,高达91%的学生认为学校有必要解决废旧自行车的处理问题普遍认为,废弃自行车会带来不容小视的问题,如47%的学生认为,废旧自行车影响校容,破坏校园环境;88%的学生认为,废弃自行车占据大量的停车位,造成停车困难的问题;41%的学生认为,废弃自行车的大量堆积造成了自行车出库和入库的不方便 废旧自行车应由学校集中化、具体化处理,遵循分类讨论原则,创新处理方法67%的学生赞同由学校集中处理废旧自行车,其中,支持将废旧自行车廉价出售、当做废铁处理的占到82%52%的同学同时赞同将自己的废旧自行车捐给爱心组织,献上自己的一份爱心,另有
19.3%的学生支持尝试共享自行车计划,将废旧自行车集中处理,进行资源共享 自行车共享计划有一定的资源土壤和实施空间,但了解自行车共享计划的同学相对偏少67%的学生曾拥有自行车,而经常使用自行车的学生只占40%左右,这就造成了自行车资源长期的低利用率,也证明了自行车共享计划有一定的资源土壤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半数的学生认同将自行车采取捐给爱心组织或共享出去的方式来提高自行车的利用率,这说明,共享计划拥有一定的实施空间只有
19.3%的学生支持尝试ofo共享自行车计划,这个数字是相对较低的,这证明了共享计划需要更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调研过程★ 前期由小组分工提出问题设计调查问卷,中期向全校发放调查问卷,后期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 问卷回收情况 一共回收到289份问卷. 调研方法 通过发放调研问卷,并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 调研分析 通过问卷结果,不难发现超过90%的同学认为学校有必要处理“僵尸”自行车“僵尸”自行车占据大量的停车位造成停车困难的问题,这种问题是一种恶性循环,占据停车位的自行车导致其他停不进,只能接受风吹日晒,久之便形成了“新的”僵尸自行车所以“僵尸”自行车是需要及时处理的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还可以骑,就将他捐给校爱心组织2如果还可以骑,将其廉价出售3如果不能骑,当做废铁处理4如果不能骑,随便找个地方丢掉不过在处理方面,一部分同学希望学校能够统一处理,另一部分同学自己解决自己的废旧自行车 有
67.65%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集中处理废旧自行车,
55.88%的同学呼吁同学们自己处理废旧自行车 ★思考结论★ 面对大草坪旁边占用了大量面积的僵尸车,集中处理解决迫在眉睫靠学生自发进行处理和解决几乎很难完成,需要校方发起,学生配合,才能将僵尸车快速统一的处理完毕 对策建议 在这里我们有一个想法OFO自行车共享计划学校可以建立一个学生自助的信息平台,有闲置自行车的学生,将联系方式放在这个平台上,本校其他学生凭借校园卡登录平台可以查询借车或者校方对能够出借的自行车进行编码,钥匙根据编码进行保存,有意愿的大一新生可领取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作用比如将校园里遗弃的50辆自行车改造成公共自行车,每辆车上装有密码锁学生在关注了相应微信公众平台后,只需发送JC“借车”拼音首字母、自行车编号及学号到微信平台,平台就会自动回复该车的密码锁密码还车也是一样,发送HC“还车”拼音首字母、自行车编号及学号,网络平台则自动提示还车成功同时定期对自行车进行检修这种循环利用的解决方式,一方面是在提倡一种资源可循环使用的绿色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学校的空间是有限的,学生增加,“僵尸车”的数量也会增加新的学生来了之后又要有新的车辆产生,又会是潜在的“僵尸车”,所以这种方式对学校的治理来讲也是积极的 对于不能骑且长期无人认领有自行车的同学离校时间1年以上的废旧自行车,或是毕业生遗留的“僵尸车”中,可以整修后重新使用的车的数量可能比较少并且“僵尸车”的使用年限可能已经很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整修重新使用不合规范,也不安全学校可以统一进行直接处理,当成废铁进行变卖,变卖的费用可以继续用于废旧自行车的处理对于不能骑但有人认领的废旧自行车,多方面呼吁车主将废旧车交与学校处理对于能骑但不使用的自行车可以呼吁学生自行处理,可以通过变卖,捐赠等方式处理如果学生想处理却没有适合的处理途径,可以交由学校推荐处理方式,比如OFO自行车共享计划 下面我们对OFO做具体分析
1.成功推广有迹可循
2.循环使用资源共享 ofo强调“使用而非占有”的共享经济理念,有车用户将自己的单车贡献出来成为ofo共享单车的一员,就能获得所有ofo共享单车使用权,无车用户通过支付较低费用也可以加入小黄车的出现解决了用户“新车易丢、找车费时、使用不便”的难题,也使得校园内为数不少的“僵尸车”再次焕发生机“ofo共享单车”主要师生携车加入以及校园废旧自行车的回收再利用高校师生可以将自己的自行车加入共享计划,以一辆车的所有权换取所有ofo共享单车的永久使用权无车用户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即可使用共享单车ofo上海地区负责人介绍说高校内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但高校学生会面临买车、修车、丢车等一系列问题,“ofo共享单车”可以让在校师生的出行代步真正实现省钱、省心、省时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师生们把自己的自行车加入到共享计划,使用“ofo共享单车”越来越便利,师生自己购买自行车的需求会有所降低,新生踏入校园时也不再需要购买新车
3.回收车辆美化环境 高校内无人认领或使用频率极低的废旧自行车占用了很大的公共空间,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僵尸车”一直是困扰高校相关管理部门的问题ofo上海地区负责人还说道,“ofo共享单车”会通过与校方合作,回收、改造废旧自行车加入共享计划,帮助高校解决这一问题“ofo共享单车”进入校园将有效减少和控制校园自行车总量,降低学校日常管理成本的同时,也能改善自行车停放随意、杂乱等问题,提升整体校容校貌 推广初期存在的问题
1.损坏及检修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故障比如车链子、脚蹬子掉了、车胎没气了等等,上海高校分布广泛,检修定会耗费相对多的人力物力 建议每区或2-3所临近高校,设立服务站点或配有1-2名全职修车师傅在上海体育学院宿舍楼电子报修仪器上加设自行车保修,当同学们发现车辆有问题时,可以按照车牌号码进行具体的问题报修,修车师傅也会每周对学校及周边的共享单车进行巡检、维修和清点,把散落在学校周边的车辆运回学校并码放到用车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对报修和检查到的故障车辆进行维修
2.公车私用或者丢失 此外,针对公共自行车被偷或“私用”等问题,也是在以往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的 建议据了解,ofo团队自主研发的智能车锁也将在近期投入使用,防盗及安全可控性能会**提升而借车捆绑一卡通等措施也应被考虑为保障资源有效利用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