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非煤矿山平安事故报告管理规定燃料管理部煤样取送管理规定燃料管理部煤样取送管理规定(试行)
1、总那么本规定规定了煤样制完后,备查样留存、化验煤样留存、送化验班煤样的各项管理2管理内容及方法
2.1煤样的接收
2.
1.1采样人员将制备好的煤样全部送至存样间,备查样由当班负责人放置本班存样柜中,并及时上锁,钥匙由当班负责人负责保管,禁止转借他人使用
2.
1.化验煤样放在公用送样柜中,当班负责人负责核对煤样的准确性,杜绝串样、混样现象发生,并对公用送样柜上锁,直至交与下一班当班负责人为止
2.
1.3采样人员按规定时间将煤样送到化验室,要求必须两人以上参加
2.
1.4煤样交接时要求化验人员和采制人员同时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2.2煤样的保管
2.
2.1存样间应保持低温、枯燥、无阳光照射
2.
2.2存样间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负责,任何人无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进入,进入存样间不得少于两人
2.
2.3煤样瓶口应封闭严密,标签齐全
2.
2.4备查样应按取样时间、编码顺序摆放,以便查找
2.
2.5备查样留存时间为检测报告提出两个月
2.3备查样的查取
2.
3.1备查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擅自取用或带出
2.
3.2上级部门进行煤样抽查,应填写《抽样记录》,要求由批准人、经办人签字
2.
3.3如有争议的煤样,需重新化验或送交外部检测时,瓶口应加封条
2.4备查煤样的销毁
2.
4.1备查煤样到期后必须及时销毁,不得逾期保存,也不得提前销毁
3.附那么
3.1本规定解释权属燃料管理部
3.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燃料管理部xx年1月/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