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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方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重新修订了《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并于xx年5月12日颁发,下面是方法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方法》已经xx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xx年5月12日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xx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xx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 本方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是指国家对方案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根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方案管理方式,以土地供给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绿色开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根底设施工程用地; 五坚持协调开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城镇化开展成果 一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方案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根底上增设控制指标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方案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方案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方案建议中单列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其它工程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达地方 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下达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十预先安排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安排、建设工程用地预审和市县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预留省级的土地利用方案指标和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方案指标,并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县的土地利用方案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工程,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中新增建设用地方案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开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工程,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方案指标 国土资源部依据在线报备数据,按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方案安排使用情况进行 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执行情况考核,以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数据为依据,重点考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方案执行情况和农村宅基地指标保障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方案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方案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到达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方案指标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