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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方案业务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xx年8月25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xx〕85号印发《资产支持方案业务管理暂行方法》该《方法》分总那么,根底资产,交易结构,发行、登记和转让,运作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那么9章54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收集的相关内容,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方案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方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资产支持方案以下简称支持方案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方案,以根底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方案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方案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根底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方案提供效劳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效劳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效劳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方案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方案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方案资产;因处理支持方案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方案资产承当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方案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效劳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方案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保险机构投资支持方案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平安性原那么,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效劳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及支持方案的约定,履行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方案业务监管规那么,依法对支持方案业务进行监管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根底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八条根底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根底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根底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底资产依据穿透原那么确定 第九条支持方案存续期间,根底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方案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根底设施工程、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根底资产除外本款所指根底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 根底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方案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根底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托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根底资产平安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根底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根底资产的范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受托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方案并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标准 一具有根底设施投资方案或者不动产投资方案运作管理; 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到达监管标准;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方案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方案; 二按照支持方案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方案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方法规定及支持方案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根底资产移交给支持方案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效劳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方案的约定移交根底资产,并确保根底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方案的情形 支持方案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根底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方案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托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方案资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平安保管支持方案资产; 二按照支持方案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方案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出具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方法规定及支持方案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效劳机构在支持方案存续期间对根底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效劳机构可以是支持方案的原始权益人 受托人聘请资产效劳机构的,应当与资产效劳机构签订效劳合同,明确资产效劳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支持方案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方案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方案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效劳机构对支持方案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方案,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方案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方案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方案的根底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根本一致 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根底资产的构成和运营、根底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 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受益凭证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第二十六条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支持方案设立完成受托人应当在支持方案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方案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支持方案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方案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当同等风险 第二十九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凭证; 二按照支持方案约定,享有支持方案投资收益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支持方案剩余财产; 三获得支持方案信息披露资料; 四参加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 五法律法规、本方法规定及支持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受益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开展受益凭证协议回购回购双方需审慎评估风险,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回购融资 第三十一条支持方案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和支持方案的约定,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根底资产现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保障支持方案的正常运作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根底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踪信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支持方案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方案的约定归集根底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方案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方案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为支持方案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方案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管理支持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方案资产,不得将支持方案资产和其他资产混淆,不得以支持方案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 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内容; 二变更受托人、托管人; 三变更资产循环购置如有的标准或规模; 四对支持方案或者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支持方案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及会议规那么,明确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表决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支持方案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方案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受益凭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支持方案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针对支持方案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催促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效劳机构按照约定执行 在风险发生时,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受托人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根底资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根底资产合法有效,防范根底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审慎评估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合理测算根底资产现金流,采取相应增信安排根底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 第四十条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根底资产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受托人聘请资产效劳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效劳机构为根底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方案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受托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效劳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范资金混淆风险 第四十一条支持方案以沉淀的根底资产现金流进行再投资的,仅限于投资平安性高的流动性资产受托人应当确保再投资在支持方案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十二条支持方案以根底资产现金流循环购置新的同类根底资产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标准,并对后续购置的根底资产进行事前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三条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受托人以其自有资金、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认购受益凭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方案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底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方案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支持方案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托管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托管状况、托管人履职情况和对受托人管理行为的监督情况等 一未按支持方案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底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对支持方案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支持方案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五十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支持方案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对于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为支持方案提供效劳的其他效劳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