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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办理程序和材料提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理程序和材料提供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方案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属于方案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案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案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案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案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根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根本材料以外,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效劳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本方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