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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对此,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再生产、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对家事劳动予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在世界行动方案中指出“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成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假设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之根本任务,那么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脚”’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成认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那么,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许多国家的典都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5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奉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德国民法典》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这里的以“劳动”“抚养家庭”包含了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 我国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接轨,是我国社会开展、进步的表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开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是个开展中国家,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多数家庭的家务劳动量较大,消耗了家庭成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无视家务劳动的存在及其价值,就是对家庭这个社会的根本细胞存在的藐视,而在人类社会个体家庭还远没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将继续存在,家务劳动就不可或缺那么,成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创造家务劳动价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们不可回避的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表达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那么 公平原那么是民法的—个原那么,表达在家庭关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当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或多享受权利,不承当或少承当义务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需要夫妻之间的分工协作但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还占主导地位,妻子承当的家务占绝对多的比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付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应补偿,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就等于是一方无偿侵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那么鉴于此,《德国民法典》第135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