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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节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那么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那么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局部,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局部,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局部,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那么;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以下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以下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参谋室负责对以下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参谋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当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考前须知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一条为标准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效劳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 十方案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工程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老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工程,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标准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工程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工程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那么;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