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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农机平安生产制度各项农机平安生产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督,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平安,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平安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根本原那么)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开展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平安教育,提高其平安意识第六条(技术标准)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第七条(淘汰报废)国家建立农业机械淘汰和报废,对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第八条(引导措施)国家鼓励农业机械使用人、维修人参加职业技能,依法成立平安互助组织,提高平安防范、自我救助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平安生产水平第九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工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十条(总体要求)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产业政策,鼓励开发平安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平安水平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第十一条(生产管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农业机械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平安负责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出厂要求)出厂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详尽的平安操作中文说明书,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平安防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志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还应当获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第十三条(进口管理)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其中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销售管理)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查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明;对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性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向购置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平安考前须知,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机械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和销售时间、销售流向等内容,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相关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其所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向购置者依法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产品召回)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标志内容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并由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第十七条(产品淘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平安的需要,商国务院农业机械化、工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第十八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销售以下农业机械
(一)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相应许可、认证的;
(二)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部件拼装的禁止销售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履带式拖拉机以及设计时速超过40公里的牵引挂车轮式拖拉机第三章使用操作第十九条(平安检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时季节,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在用的、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平安状况进行平安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实地平安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条(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历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平安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过程中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后续措施)平安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平安隐患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及时消除隐患待检验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平安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档案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管理1)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平安检验过程中,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取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管理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对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驾驶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当进行年度体检;驾驶操作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者年满70周岁的,应当由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四条(操作规程1)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平安操作规程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操作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五条(操作规程2)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进行平安查验,确保农业机械平安状况良好;发现农业机械平安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不得作业农业机械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公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操作规程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应当悬挂牌照,其驾驶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人操作;
(二)操作与本人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或者检验不合格、平安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饮酒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
(五)患有阻碍平安驾驶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操作;
(六)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第二十七条(跨区作业平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平安检验,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各级政府就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开展农业机械商业保险第四章维修、报废和回收第二十八条(维修许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有必要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平安和环境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许可程序)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提前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续展第三十条(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维修质量平安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平安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已经到达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告知与报告)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农业机械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且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报废)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到达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的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即将到达报废年限、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三十三条(回收)国家对以下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
(一)已经到达报废年限的;
(二)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部件拼装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回收的农业机械及时封存,并监督予以解体或者销毁,消除平安隐患第三十四条(引导政策)农业机械回收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农业机械被回收后,其所有人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收证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扶持政策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凭回收证明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职责分工)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前款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和转移时,因驾驶操作人员过错或者农业机械故障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依照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六条(报告和抢救)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和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受伤人员第三十七条(现场检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三十八条(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本领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九条(调解)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条(善后事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质量平安原因导致事故的,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投诉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平安和维修质量平安的投诉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平安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平安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第四十三条(执法权限)农机平安监理执法人员应当在县乡道路、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平安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二)检查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的平安状况;
(三)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四)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并企图逃逸的,暂扣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五)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转移,并进行维修;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执法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检查应当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暂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号牌、操作证件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及时解除扣押农机平安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平安监督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识第四十五条(证书管理)依照本条例发放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和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第四十六条(情况通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平安的执法检查,催促落实平安生产措施和要求,并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拖拉机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处分、记分、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的工商、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办理农机技术合格证书情况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也应定期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报办理从事农机销售、维修营业执照情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不依法实施平安检验;
(三)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平安检验、登记核发相应证书和牌照;
(四)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五)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六)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七)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责任1)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涉案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处撤消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责任2)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涉案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处撤消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逃避检验责任)拒不接受实地平安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平安检验合格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人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检验,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使用操作责任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平安隐患,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告知后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三)拒不执行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规定的;
(四)抗拒、干扰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使用操作责任2)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件,擅自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使用操作责任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相应的证书、牌照,并撤消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撤消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使用操作责任4)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并撤消操作证件第五十五条(维修责任1)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维修责任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撤消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当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缺乏以同时承当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首先承当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涉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潜水泵、插秧机、铡草机、手扶变型运输机等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洛江区农业机械管理站农机平安生产工作制度xx-06-1015:49|#2楼为认真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平安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那么,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平安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平安生产奠定坚实根底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发证、平安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标准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平安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标准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标准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阔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平安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