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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制度研究【摘要】:私募发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宽免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筹资更加便利xx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我国证券私募翻开了制度空间本文从我国证券私募的开展现状进手分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的题目并鉴戒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相关建议 证券私募发行又称为非公然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不向一般群众公然发行有价证券而仅对少数特定投资人以直接洽商方式销售发行证券以召募资金在成熟资本市场私募是企业融资的主要之一与公然发行相比私募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第一私募对召募者的资格根本上没有限制;第二私募本钱比公然召募低得多公然召募要花很高的用度、中介机构用度和承销用度而私募却不需要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第三私募更易于创新证券条款的灵活性很强这非常有利于投资者在证券缺乏活动性的情况下以其他手段处理风险和收益等题目;我国的私募发行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度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正常开展与扩张xx年10月我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容许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发行新股为我国证券私募翻开了制度空间
一、我国私募发行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活动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xx年12月根据《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统计中国地下金融的规模高达8000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7000亿元也就是说8000亿元地下金融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人民币5000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略弱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由于私募市场开展的不标准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私募活动在监管的实践中是受到抑制的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公布实施为私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将导致股份公司私募股票的数目大大增加私募股票转让的市场需求大幅进步我国将面临证券私募发行与转让市场大扩容和大开展目前我国个人银行储蓄余额已超过13万亿元其中80%集中在20%的储户手中投资者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假设能够对私募进行正确的引导就能为大量银行储蓄资金提供一个新的投资渠道通过储蓄向投资转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产业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市场等金融效劳市场中的桥梁作用化解地下金融风险为我国产业升级和核心产业的培育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私募制度中存在的题目 与境外立法相比我国目前两部新法对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粗泛仍欠缺诸多制度支撑可操纵性层面尚存在巫待完善之处
1、证券私募的核准限制 固然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发起人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召募局部股份设立公司的方式同时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三条容许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发行新股为证券私募确定了正当的地位但是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三条对私募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然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因而从实践上看证券私募发行很难绕开监管局部监管局部对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