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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装平安制度燃气管道安装平安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法》(下称《方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管理第三条本方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平安,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平安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第六条天然气管道平安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平安距离的区域;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1.天然气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5.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平安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施工,应当向管道运营企业和旗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且与管道运营企业签定平安保护协议后,在管道运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作业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平安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八条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当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费用由业主承当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同意并承当所需费用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及管道设施平安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移动、撤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平安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五危害管道设施平安的其他行为第二章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主体的责任第十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工作负责按照平安生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方法》规定的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方法》规定的职责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平安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方法》规定的职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方法》规定的职责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那么,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存在与管道穿越,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平安告知,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平安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撤除占压、违章违法建筑物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时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强制要求第三章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平安保障第十一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平安生产工作,落实平安生产根底工作和基层平安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平安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标准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平安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化、长效化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平安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部门负责人再到一线人员层层签订责任制,明确细化各自职责;
(二)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平安隐患大排查,分管平安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平安检查,平安管理部门每十天组织一次平安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巡查、维修保养依据天然气管道等级合理布置巡查人员和频率高危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危险区每天进行一次巡查,敏感区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常规区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建立巡查奖惩制度,对按规定巡查、杜绝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巡查不到位、未到达巡查次数的人员要予以处分;
(四)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平安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靠企业自身力量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经信、公安、安监等部门协调解决;
(五)建立天然气管道平安生产告知机制在天然气管道沿线附近施工和存在穿越、占压的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将天然气管道的走向位置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平安维护等考前须知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签订平安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面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向管道附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派驻常驻平安监督人员,进行24小时现场监护;
(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开展不同教育培训强化一线巡线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建立培训档案,实时记录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依据本方法天然气管道危险等级划分标准,对不同的平安等级合理科学地布置警示标志在高危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带,警示带宽不小于10米,长覆盖施工段;危险区20-50米设一个标识桩;敏感区50-80米设一个标识桩;常规区100-200米设一个标识桩,全线合理设置天然气管道平安宣传警示标志、标语;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平安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制定天然气管道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照相关法规在安监部门备案,并每季度组织演练;
(十一)负责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兼)职的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装备,在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生时组织专家抢险和救援,调集救援物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视救援情况协调调集其他专业的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十二)在企业总部建立大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藏中心,各输气站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藏库,储藏必要的堵漏、粘接、焊接、母材和备用管道等应急抢修救援装备器材,同时储藏足够的备份应急救援物资;
(十三)高危区应在施工现场储藏能够同时抢修两起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天然气管道,提高平安监控和应急反响能力第四章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沿线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的单位承当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天然气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平安保护方案第十四条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平安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平安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管道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的平安巡查工作,依据管道运营公司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平安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平安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保护现场第五章天然气管道输送平安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要把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以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管为重点,落实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平安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第十七条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管道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天然气管道平安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旗区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整治,苏木乡镇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第十八条市、旗区经委部门应强化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第十九条市、旗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平安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天然气管道平安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督办市、旗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旗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第二十条市、旗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保护-法》、《方法》和本方法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平安运行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的平安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鄂尔多斯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之日起开始执行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xx-09-1820:12|#2楼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平安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开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平安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平安第一的原那么,实行方案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方案,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承当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第三章 经营与自供管理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那么,就管道燃气的供给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第十三条 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平安知识,并进行平安、技术指导,制定平安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本钱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那么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那么定价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第二十一条 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撤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局部加倍收费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当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当校验费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第二十四条 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第二十七条 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当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第三十条 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平安管理和平安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平安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第三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给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四)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第三十七条 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第三十八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罚那么第四十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第四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撤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以及更名过户的;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撤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平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分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分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九条 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