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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营运车辆平安稽查制度营运车辆平安稽查制度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工作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平安例检)工作,标准客运站平安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xx)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营运客车实行平安例行检查本标准所称平安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平安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平安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第四条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第五条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平安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平安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第六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平安例检或平安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第七条客运站应设立平安例检机构,负责平安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平安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第八条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第九条客运站应当制订平安例检工作人员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第十条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平安例检)从业资格证例检人作中,应遵守行为标准,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平安例检信息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平安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平安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平安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平安例检流程图示,平安例检工程、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考前须知第十五条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平安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
1.1倍,宽度不小于
0.65m,深度不小于
1.3m,并配备平安电压的照明设施第十六条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平安例检工作平安的停车楔及平安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第十七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十八条平安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第十九条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技术标准(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平安例检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条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平安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营运客车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平安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平安例检不合格工程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平安例检机构办理复检第二十二条平安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平安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平安例检效率和质量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平安例检的功能第二十四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标准xx-07-1720:47|#2楼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xx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平安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平安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标准,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那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那么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第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标准、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区分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和平安例会议程第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顶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第十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第十一条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釆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装有平安带的客车乘客平安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乘客系好平安带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第十二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标准,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第十三条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时,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出站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客运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安排客车上的旅客改乘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强行出站的,客运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对相应客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顶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运站对客车出站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