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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下面是的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平安,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环保、民防、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平安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平安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3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平安管理人员的;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罐槽车还应当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和审批 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辆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工商、税务登记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变更和歇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车辆的车种、数量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购车审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购置货运汽车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购车申请,经批准前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状况和容器设施平安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施平安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标志由市陆管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改装和检测 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维修、保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修理、改装与运输平安密切相关的特殊部位的,应当送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性能的综合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输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行为标准 托运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托运危险货物.并按照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的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交有关准运证明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受理行为标准 承运人、货运代理受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核实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拖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不得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受理以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在起运的3日前向市陆管处申报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线路和运输日期;紧急情况下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应当在起运的同时,向市陆管处申报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压罐槽容器运输的烈性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携带证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加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装卸作业标准 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作业规程.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拼装件货、混装散货或者超载运输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与停放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途中,不得在机关、商店、单校、影剧院和商业繁华区、居民聚居区、旅游风景区等人员稠密地区附近停车装运忌火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接 托运人或者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手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发货或者装车运输 一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 二装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提货单所列的品吕、数量、规格不符的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下符合规定要求发现破损、渗漏的; 四遇湿易水物培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五无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含拼装、混装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禁运规定 禁止拖挂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装运爆炸品、—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级易燃品、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自卸车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积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车辆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运输统计报表 从事营业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外省市来沪车辆管理 以本市为运输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和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其中装运爆炸品的,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 运输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须在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八条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和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门报告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应当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分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按照以下规定于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装卸人员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收缴非法印章、证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辆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转让、倒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车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似下的罚款 八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责任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在实施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措施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效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暂扣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签发违章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者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可以中止其运行车辆被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将其车辆作为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罚没款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应当出具行政处分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阻碍公务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池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定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本方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