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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开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奉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开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开展林业生产力,开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是林业开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阔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开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根底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开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开展
(六)根本原那么坚持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标准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根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根底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效劳,标准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开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标准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标准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标准,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下一页查看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