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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那么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我国《》第54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根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那么,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那么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异,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成心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假设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根底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根底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那么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那么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