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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精选范本 签订合同有利于利益的保障,下面,为大家带来产品精选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欢送浏览!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开展的原那么,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购置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效劳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书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到达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风格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风格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那么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当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到期后假设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那么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那么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当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
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附件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