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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代理商合同的格式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 开户银行 帐号 1.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那么,甲方申请成为信息普通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普通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2.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效劳,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效劳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效劳工程及根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效劳工程,对工程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当,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效劳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3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元,甲方成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2.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效劳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5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6保证效劳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7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信息认定普通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信息”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信息”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8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当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0甲方与乙方的其他普通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效劳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2甲方如非nic授权代理,那么不得以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那么责任自负给信息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信息相应损失 3.1虽然作为本合同效劳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效劳合同中规定的效劳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当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效劳合同关系 3.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3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效劳,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效劳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3.4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那么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5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6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7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当责任该责任的承当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普通代理商管理标准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3.10如果代理价格有变动,以乙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乙方有义务用电子邮件把最新报价发到甲方的电子邮箱 4.1依据相关的价格体系对甲方的分销业务给予优惠 4.2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机构所收取的域名费用和年费 4.3甲方成为乙方普通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标准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普通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普通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6.1甲、乙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说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假设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3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6.4在6.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6.5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7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那么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那么应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 8.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防止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9.3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那么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当责任 9.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9.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