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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区别 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那么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别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那么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借款是要归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归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归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归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归还时间,那么“持有”可分为归还时间前持有与归还时间后持有在归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归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归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以下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到达了自己应到达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归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归还时间没有归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归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那么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