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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考前须知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那么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容许的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归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那么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