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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借款合同集合九篇【热门】借款合同集合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精心的借款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管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说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民银行的《贷款通那么》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那么》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那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局部和收入并且这种信贷效劳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那么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泼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开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那么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开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那么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表达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那么更加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那么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当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当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根底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根底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根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局部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当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分,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那么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局部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局部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根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归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担保单位 地址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元,因资金缺乏,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方法》以下简称《贷款方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元,用作开发的周转金附用款方案
二、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挪用贷款加罚利息%
五、甲方以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方案
六、甲方用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归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方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局部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考前须知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投人贷字第号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方案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方案,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
1、利率不变;
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当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那么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归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假设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乙方拥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房产证号,房产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房产已向(原借款行)办理按揭(抵押)借款,该房产抵押权人为他项权利证明号为深房他字第号乙方为归复原借款行剩余借款,现自愿将上述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向其借 款现甲乙双方达成赎楼借款协议如下 第一条赎楼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赎楼借款期限自借款期缺乏该借款期限的,按该借款期限计算 第三条上述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第四条借款日利率为 第五条上述借款由甲方打入乙方在开立的还贷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号)或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账号为) 第六条乙方在请求甲方借款前,须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乙方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即抵押贷款合同); 2,供款存折及密码; 3,乙方的工作单位及家庭详细住址; 4,房产证复印件; 5,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上述物业赎楼,领证等相关事宜的公证书 第七条假设乙方未能及时准确将上述资料全部交予甲方,甲方有权拒绝履行该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与本合同相关之纠纷,双方同意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乙方应保证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毫无瑕疵,无法院查封或其他抵押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产权纠纷均由乙方承当一切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置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方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置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置,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置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归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置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font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缺乏以归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局部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当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甲方借款人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身份证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
4、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凭证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是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的支付凭证,是本合同的主要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利率、计息及还款
1、借款利率月利率
2、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每年360天实际用款天数包含借款期限、展期及逾期的天数;实际用款天数少于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那么按合同第二条第4款计算利息
3、还款乙方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每30天结付一次,并在借款期满时结算还清
4、提前还款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月份数计算,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那么按整月收取利息 第三条、关于抵押 乙方或抵押人愿以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的有关约定见甲方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第四条、甲、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
4、
5、
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3、乙方按时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须提前还款事宜
4、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
5、乙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那么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乙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停止、歇业、注销或撤消登记、破产等情况时,或涉及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或其他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给付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
7、乙方必须保证借款期限内抵押物状况良好,假设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或其他减值现象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那么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乙方承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效劳、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乙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的,该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展期到期后借款作逾期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依合同约定提前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时,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依签订的《抵押合同》、《出售、拍卖授权书》的约定处理抵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抵偿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2、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依合同约定提前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时,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甲方;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仍应按合同第二条第
1、2款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3、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双方约定用途,否那么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借款,且乙方并应按挪用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交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和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合同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份,于合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出借人)xxxxxxxx 住所xxxxxx 乙方(借款人)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达本钱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人用户名xxxxxx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那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当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当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归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 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那么,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证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4月日起至20xx年4月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借款借据与银行转账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工程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三、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直接划入甲方以下指定帐户,二手房买卖合同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甲方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
四、甲方承诺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承当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甲方同意接受、快递方式进行的提醒和催收,对所预留的号码和的真实性负责
五、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空格处手写局部双方均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能源管理甲方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