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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汇编10篇关于担保合同汇编10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精心的担保合同10篇,欢送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根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局部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归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局部,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方案、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给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方案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局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局部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贷款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障金存款户帐号该单位已于年月日与你方签署(合同或向工程投标)编号我行已接收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商定的任务供给担保如该单位不实行合同,且不自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担担保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渐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划定的终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当呈现以下情形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并且乙方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置产品;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老实信用,协商一致原那么,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日期间从甲方采购产品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尽之处参照《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乙方假设发生变更、撤销情形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假设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最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最高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5日内支付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在解释、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年月日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过程中,都会需要合同作为保障常见就是租房或者在工作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想想如果没有合同作为约束对方的条件,那不是做什么都会法律保障其权益也会受到损失 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那么,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平安、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继续追偿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假设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以下乙方地址或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2、乙方上述地址或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假设乙方提供地址、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那么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管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甲方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
2.2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担保条款
3.1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
1.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
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假设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
1.2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
1.3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连带保证担保
3.
2.1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假设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2.2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
2.3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以下事实 a、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4.2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
3.
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
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
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丁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担保编号 担保权人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鉴于(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工程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局部,担保权人于年月日业已与(东道国)政府缔结了(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那么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年月日担保产权投资通那么(下称“通那么”)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那么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工程企业(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以下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或根据通那么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担保额”),除非根据通那么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加上备用担保额的%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那么 就本合同而言,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那么编制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那么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那么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那么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那么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以下地址应是为通那么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多边机构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以资 担保权人(盖章)多边机构(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1、附属性指合同担保附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附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附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附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假设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第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根底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假设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假设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方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那么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假设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假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就担保期限达成了一致协议,但为了保护担保人利益,如果担保人提出异议,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将不会支持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 担保方 乙方因温州强丰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工程需要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套管,顶丝、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租赁期从年月日至月日,租赁数量钢管暂定吨、扣件万只、顶丝、个
2、租金为钢管元/天.米250米为1吨、元/月.吨、扣件套管元/天.只1000只/吨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乙方要求开具发票的,税金%由乙方承担,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租期每满一年按11个月结算租费
3、租赁物根据乙方的正常施工需要陆续出租,乙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所需的钢管扣件的规格数量,否那么甲方不承担材料供给不及时的责任
4、乙方认可租赁物的质量符合工程要求如有质量异议,应于租赁当日提出,否那么,视为对质量无异议施工前,乙方应检测甲方出租材料的性能,根据钢管扣件的性能制定脚手架的施工方案,并且乙方对脚手架工程所造成的一切平安事故承担责任
5、租赁物的使用地点温州强丰农贸综合批发市场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地点或转让第三人使用,否那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租金的计算及支付钢管扣件套管的租赁时间从乙方提货之日起计算至归还到甲方仓库之日如1月1日提货,1月31日归还,那么按31天计算租金.租金及费用每月对帐,按一季度支付70%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在2个月内付清全部租费
7、租赁物出租由装车费由,运费甲方承担元/吨、其余由乙方承担租赁物归还由乙方运到甲方仓库,运费甲方承担元/吨、其余由乙方承担归还卸车费吊装费元/吨、扣件清理费元/只、扣件少螺丝元/套,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使用中不得锯断钢管,如锯断一处赔偿20元6米钢管不能锯断归还数量与出租数量之差即为锯断数;钢管如弯曲,每处收调直费1元,由乙方承担,随租付一并支付 甲方出租的钢管为未油漆钢管,如工程需油漆,油漆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8、租赁物遗失、损坏,按赔偿时该租赁物的市场全新价格赔偿以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提供的当月标准钢管扣件的参考价格计算
9、租赁期满,乙方应及时、完好地归还租赁物 1甲方可收回租赁物、 2或者甲方可视为乙方继续不定期租赁、 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价归还以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提供的当月标准钢管扣件的参考价格计算,折价款付清前、乙方仍应支付租金 无论甲方选择以上何种处理方法,乙方都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单价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
10、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包括各种费用等,逾期每日按付顺序为1违约金、2本合同的其他费用、3租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由包括但不限于签发收、发料单、对帐、付款、签订提货委托书、补充协议、确认书、承诺书以及本合同所及的任何事务,乙方不再另签授权书,该代表的行为即乙方的行为
12、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约定的除外,因故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法另立协议,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本协议
13、、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1租赁物承担,乙方不承担租赁物在运输途中及使用期间的损环及灭失等责任 2支模架的钢管可用10CM、20CM、30CM的套管 3钢管扣件的比例不能低于1吨150只,否那么按此比例计算扣件的租金 4租期每满一年按11个月结算租费
14、如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单位地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催讨租赁物及租金产生的律师费按20xx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由甲方承担
15、担保方为承租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两年
16、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壹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架子班主{}身份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