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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集锦10篇关于担保合同集锦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为大家的担保合同10篇,欢送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存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催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那么》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抵押人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
(3)出质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根底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拟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平安《贷款通那么》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承当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当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当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归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1)债务人在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那么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无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
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那么不承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
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承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存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那么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工程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当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当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贷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将金钱人民币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分厘 第四条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本借贷金钱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局部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违约金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分计算 第八条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本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 住址 借用人 住址 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XX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屡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局部,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局部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别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返租回报担保协议;买受方以下称甲方;出卖人以下称乙方;担保人以下称丙方;丙方愿意就甲、乙的产权买卖过程中甲方返租回报平安;第一条丙方在本协议中为甲方资金平安提供资金担保,;第二条乙方将甲在其持有的联邦印象金秀公司;第三条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甲方所获得 买受方以下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丙方愿意就甲、乙的产权买卖过程中甲方返租回报平安提供资金担保本保证合同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在本协议中为甲方资金平安提供资金担保,有责任协调甲、乙双方做到甲方在乙方处所买商铺时就返租回报所签署的托管协议,甲方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返租回报金额 第二条乙方将甲在其持有的联邦印象金秀公司产权依签署托管协议所得返租金付给甲方,从始止,总金额为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甲方所获得的返租款给甲方,如果甲方未能顺利从乙方处取回上述款项,那么由丙方在第五个工作日承当先行还款义务,同时,丙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款项并保存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乙、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本担保合同在甲乙双方完成返租款给予后,乙方收到该返租款最终确认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假设甲乙双方在签定托管协议时,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乙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先给付义务
2.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协议规定产生返租款转到甲方名下,丙方视甲乙双方完成协议事宜,丙方不承当乙方资金担保义务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根据您提供的银行账户,我司将将在规定日期将租金支付至您的如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请您核实上述租金标准及账号信息,并签字确认 甲方丙方 日期日期 年月日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合同法在下文中了一篇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方案如下 ┌───────────────────────┬──────────┐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方案│ ├─────┬─────┬─────┬─────┼────┬─────┤ │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 │││││││ ├─────┼─────┼─────┼─────┼────┼─────┤ │││││││ ├─────┼─────┼─────┼─────┼────┼─────┤ │││││││ ├─────┼─────┼─────┼─────┼────┼─────┤ │││││││ ├─────┼─────┼─────┼─────┼────┼─────┤ │││││││ └─────┴─────┴─────┴─────┴────┴─────┘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那么,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经借款人申请、保证人同意的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2、被保证的主债权标的种类、数额为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保证的金额
3、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本息上限应小于保证人在的净资产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人自同意并签定本保证合同起,保证人帐户相应本金及利息将被冻结
3、保证人的保证金额被冻结后,不影响其在站内周转,但不能提现 第四条保证人义务
1、债权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同意随时自动将冻结的保证资金扣划给债权人,用于归还债务
2、保证人在按操作同意为借款人担保,既视为本保证合同成立 第五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8%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当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有权直接用保证人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用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发送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证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按要求完成同意担保操作、借款人取得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本钱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担保合同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