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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经营合同范文汇编8篇关于合资经营合同范文汇编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精心的合资经营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账号 投保单位址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人,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元(实得工资总额¥×30%=¥) 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章)主管投保日期年月日 外方 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险凭证号码起保日期年月日 主管复核经办签单签单日期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本投保单由投保单位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前方始生效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投保时职工人数人 起保日期年月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经(副)理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证日期年月日批注事项 公司(盖章)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 乙方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 乙方
3.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 乙方
4.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 乙方备注: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 此合同一式三份,分别交用户、效劳员、公司各自存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提供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 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当以下各类工程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效劳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工程的附属工程等 22效劳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以下各类效劳 221工矿企业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开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工程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效劳工程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效劳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方案,寻求承当中国国内或国外工程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 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方案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工程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寻找国外有关工程工程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当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效劳,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效劳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工程相结合,并支持工程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方案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效劳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效劳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 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工程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国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乙方见证人(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工程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经营工程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当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当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当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工程,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方案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工程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鼓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方案,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方案执行情况;
3、催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本钱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规,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各方 第二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合资各方 中国公司甲方在中国地登记 法定地址中国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国公司乙方在国地登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章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本着加强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效劳; 研究和开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九条本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资本 其中甲方投资元,占%;乙方投资元,占%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1.第一期年月日出资元
2.第二期年月日出资元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章合资各方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义务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谁、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8.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1.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那么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 ……………………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住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注:假设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订…方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 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和销售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效劳; 研究和开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开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产品品种将开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以下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 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那么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到达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到达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局部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改良以及改良阶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末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售额的%提成文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局部占%内销局部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效劳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效劳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登记之日为事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o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o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假设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o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蔽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置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和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方案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方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假设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阶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人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o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o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四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使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末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五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 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国公司代表 签字签字 地址(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地址(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 第1条中文名称 第2条英文名称 经营范围 第3条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 等船舶专用设备工程,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效劳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 资本 第4条公司资本的总金额为u.s.d.(大写)美元,实收资本为u.s.d.(大写)美元 股权分配 第5条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 董事会 第6条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工程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那么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方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 第9条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假设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乙方负责开辟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当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设备代理权,因工程订单、售后效劳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13条甲方应介绍推荐设备的适合工程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效劳的措施等送至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会计与审计 第14条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年月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工程和非船用产品工程分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本钱、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工程,而乙方那么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工程,凡各自负责工程的纯利超过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局部总金额%的款额授予超额工程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
(2)方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1.1.股份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简称公司) 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2.3.总公司和的地点设在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那么为根底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效劳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效劳,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设立效劳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效劳业务 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资金除资本外,假设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方法,通过中国银行以适宜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双方对公司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
(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
(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
(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决定 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
(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公司的开展规那么和贷款方案;
(5)公司的工作方案,生产经营方案;
(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7)储藏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开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方法;
(11)公司的人员培训方案;
(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5.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那么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那么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5.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假设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以下事宜
(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3)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时机的开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以下事宜
(1)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当其技术责任;
(2)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平安、物资储存等工作细那么及规定;
(3)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方案,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7.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
(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
(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至少有三
(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本钱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到达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藏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开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拟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 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那么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方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10.1.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
(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3.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
(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政府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
(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11.1.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1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
(10)年假设公司业务有开展,资本需增多,那么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11.3.当期限届满前六
(6)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
(5)年的延长 11.4.假设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局部股份假设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置权;
(2)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
(30)天内作出答复,否那么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阻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
(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3.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
(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按合同规定执行 13.3.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那么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置权 13.5.假设没有买主愿意购置“营业中的公司”,那么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置权,乙方次之 13.6.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14.1. 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14.2.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工程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工程在价格、效劳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16.1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公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 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6.2.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 17.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假设于三十
(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7.3.假设调解于三十
(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假设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那么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18.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假设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
(14)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假设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
(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假设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19.2.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19.3.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21.2.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21.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22.1.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以下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22.2.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
(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1)总那么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效劳,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置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 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局部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置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当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置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资本在外国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那么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局部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方案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那么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
(1)-
(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
(10)-
(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工程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那么、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方案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前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那么,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那么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以下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到达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开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那么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适宜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归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资本的增值局部,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局部,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那么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那么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当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那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那么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 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