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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押担保合同3篇关于质押担保合同3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收集的质押担保合同3篇,欢送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 出质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假设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当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当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当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农银权质字第号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出质人全称1 2 为了确保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以下财产权利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局部,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承当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当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那么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当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二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效劳费元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那么归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那么按一个月结算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归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根底上加收%确定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8.1发生以下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
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归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局部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归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局部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缺乏以清偿时,丙方就其缺乏的局部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当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归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14.
1、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
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当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方案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那么,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当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假设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局部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当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假设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局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当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在其担保范围内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当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