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法释〔xx〕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xx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催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催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