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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劳动》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承受遵守的义务才具有正当性关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的程度,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忠于职守的义务,有未尽其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等手段以谋取个人私利的成心行为在行为和后果两者兼备,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劳动者以欺诈、协迫或者承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的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刑事处分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本条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