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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法病假工资 相信很多工作者会会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下面是为大家的劳动病假工资,欢送参考~ 劳动合同法病假工资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xx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xx年6月30日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xx]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
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
36.78元,其80%为
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
29.42元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