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合同法雇佣、劳务、劳动合同的关系 雇佣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那么进行了规定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应社会的效劳,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效劳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方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根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效劳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劳社部发[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兴旺时从雇佣合同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根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效劳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效劳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标准,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根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效劳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标准,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标准,而消费效劳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