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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 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和解读,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不同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做了一定的归纳和总结,供读者参考 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要认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两个步骤,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从管理上看,内部承包关系中,虽然工程在工程经理的组织下展开,但工程经理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有的人认为内部承包本质上也是挂靠关系可以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比拟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内部承包虽然与挂靠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义为挂靠内部承包与挂靠有如下几方面的不同 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内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经理或工程经理部组成人员,一般都有工程经理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或资质差的建筑企业挂靠方往往没有相应的工程经理建筑从业资格,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往往只是临时的关系建筑企业也不为其购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内部承包关系中,虽然工程在工程经理的组织下展开,但工程经理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工程经理的一切权利都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它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工程经理的行为视为企业的法人行为企业有权对工程工程的质量、技术、财务平安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工程承包人及其他人员在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时公司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更换总的来说,在内部承包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技术等方面拥有掌控的能力 而在挂靠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挂靠方没有实施真正的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工程进度、资金等均由挂靠方自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向挂靠企业派驻财务、质量、技术和平安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无权对挂靠方的工作进行干预 当然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也和内部承包一样,建筑施工企业有进行质量、技术、平安、工期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中这种约定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对挂靠人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因此是否对承包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是内部承包与挂靠区分的本质特征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