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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居间合同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时机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适宜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置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效劳,使乙如愿在某地购置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根底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效劳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那么》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效劳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委托人签订地点 居间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或者大写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