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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银行的有关业务方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前方可进行 1已提供工程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程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方案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
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以下方案提款
3.3 各年季度提款方案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方案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局部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
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方案提用贷款,又未按第
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方案,对该未提或超方案提款局部,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那么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缺乏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当
4.6 除
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
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约日期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