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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固定资产外汇借款合同范本 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工程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根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置与安装等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银行的有关业务方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前方可进行 1已提供工程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程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方案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
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以下方案提款 方案提款金额 年季月
3.3 各年季度提款方案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方案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局部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
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方案提用贷款,又未按第
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方案,对该未提或超方案提款局部,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那么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缺乏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当
4.6 除
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5.1 还款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
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略)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币种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方案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方案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
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方案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案局部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
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方案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方案,对未还贷款局部贷款方有权从方案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根底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
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
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