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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效劳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方案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平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方案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方案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效劳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工程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要求;
10.其他 《接待方案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方案书》不得变更 地接社接待效劳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效劳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效劳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效劳工程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效劳;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效劳者;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