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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锦集6篇精选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锦集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帮大家的合资经营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杭州物业管理与澳大利亚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杭州管理参谋”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杭州市西湖区登记 其法定地址杭州西湖区路20号建工大厦内 为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中国 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其法定地址,australia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澳大利亚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管理参谋”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名称为杭州管理参谋 英文名称为co.ltd.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 邮政编码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目的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效劳好国内政府,企业和个人,办成国内领先的投资咨询公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合资公司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资本的50%; 乙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资本的50%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三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名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第十六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7.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9.修改公司规章; 10.对公司决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决定聘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高级职员; 13.决定公司为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款项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14.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5.决定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6.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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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款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于其它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2名及2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董事,不够2名董事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兼任,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假设干部门,办理总经理交办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一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及中外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金,企业开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境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费用由需要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0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不满180天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三十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超过实缴资本局部应交纳所得税,再根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中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按本合同规定报审批机构要求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第四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任何一方逾期支付出资额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守约主方支付守约方出资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当所有合资公司筹备及设立后所有费用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和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提交合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如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包括合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式,如用电传、图像通知时,凡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所列乙方的法定住所为乙方收件地址,甲方的为甲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国杭州签字 甲方杭州物业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乙方澳大利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提供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 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当以下各类工程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效劳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工程的附属工程等 2.2效劳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以下各类效劳 2.2.1工矿企业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开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工程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效劳工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效劳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方案,寻求承当中国国内或国外工程 3.1合营公司的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 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资本为限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方案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工程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寻找国外有关工程工程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当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效劳,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效劳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工程相结合,并支持工程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方案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效劳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效劳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工程 1.9.1按本合同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住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注:假设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订…方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 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和销售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效劳; 研究和开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开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产品品种将开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以下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 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那么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到达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到达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局部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改良以及改良阶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末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售额的%提成文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局部占%内销局部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效劳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效劳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登记之日为事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o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o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假设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o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蔽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置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和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方案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方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假设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阶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人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o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o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四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使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末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五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 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国公司代表 签字签字 第一章总那么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建立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 法定地址(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工商核准的名称)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当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当责任 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那么,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经济的开展作出奉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也可约定其它币种)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资本为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为万美元,占资本的%;乙方出资为万美元,占资本的%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总投资与资本之差额局部(如何筹措由合营各方协商解决,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出资方式甲方以出资;乙方以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缴款当日民银行公布的基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出资期限合营各方认缴的资本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纳完毕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当购置要求转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置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那么视为同意转让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合同第
十、
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等事宜; 6.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事宜; 7.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 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第
十、
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境外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在境外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事宜; 5.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各股东必须对属于合营公司的经营技术和财务状况保守秘密,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向政府有关业务单位申报的工程数据或司法诉讼必须向有关司法单位报备外,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任何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开 第七章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合营各方商量确定在国内外购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并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八章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第二十条产品可由以下渠道销售 1.由合营公司直接向境内外销售; 2.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应订立销售合同); 3.由合营公司委托国内的外贸公司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效劳,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为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名额按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合作公司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以下事项须经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或合营公司的延长; 3.合营公司资本的调整、转让; 4.合营公司的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的以下事宜可以由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经营方案及开展规划; 2.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查年度会计报表,决定三项基金提取比例; 3.审定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借贷方案; 4.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方案报告; 5.确定合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设立分支机构; 6.决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7.确定合营公司高级职员及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按中国劳动部门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8.讨论决定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决定其它地点召开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应包括各股东方的至少一名董事或代表参加),缺乏法定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条董事本人如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代理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出具其委托书,并在委托书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作弃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如由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会议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代理人的委托书也一并存档,作为正式记录的一局部需要执行的决议,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纪要,发给各董事执行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受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公司行政会议,组织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2.拟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公司下属部门机构负责人; 3.拟定公司的开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方案; 4.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按季 (或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合营公司对外处理业务,负责签署合营公司业务合同、协议等文件; 7.对有奉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及对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可授权副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并拟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签证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开除的处分开除职工需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本钱公司各项任务,调解公司和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集体或个别的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的%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方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会计标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凭证、账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及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也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由中国会计师进行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要求自行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其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负责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三条每一个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四章合营期限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五十五条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公司可商量明确)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事宜,均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八条对合营公司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 前终止合营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合营各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缴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缴,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六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测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合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第六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文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双方也可约定用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工种岗位,以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业务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及时签订变更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满,合格的定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标准工资为元,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今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乙方的原工资等级和月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存
1.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向乙方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卫生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2.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平安生产和乙方健康甲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甲方实行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甲方应严格控制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应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给予年以内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甲方承当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5.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医疗费用,工资待遇,按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当,直到医疗终结伤愈后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6.员工因工死亡,按国有企业规定,由甲方负责支付死亡丧葬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甲方根据生产情况负责制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标准,乙方保证严格执行
2.乙方对甲方生产工作有特殊奉献,应给予乙方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犯其他错误,甲方应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甲方应在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前天通知工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局部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行方案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4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
4.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平安、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1.除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
1、3项和第2款人员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在30日前通知乙方
2.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按第六条第1款第
2、4项规定辞退的以及按第六条第4款第
1、
2、3项规定辞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4项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5.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第4项规定,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一般应予以同意,但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公证意见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当以下各类工程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效劳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工程的附属工程等 2.2效劳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以下各类效劳 2.2.1工矿企业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开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工程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效劳工程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效劳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方案,寻求承当中国国内或国外工程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 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制度订立公司清算方案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在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工程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寻找国外有关工程工程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当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效劳,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效劳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工程相结合,并支持工程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方案,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效劳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 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效劳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工程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