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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建设储藏借款合同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方为下年度根本建设工程储藏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方案发放根本建设储藏贷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工程下年度储藏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根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方案外工程储藏、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工程、地方级建设工程的储藏、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根本建设所需的储藏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局部加收利息%,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年月日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方案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局部加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