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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合资经营合同集锦八篇实用的合资经营合同集锦八篇 随着广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标准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帮大家的合资经营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总那么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效劳,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置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局部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置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当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置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资本在外国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那么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局部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方案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那么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工程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那么、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方案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前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那么,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那么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以下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到达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开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那么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适宜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归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资本的增值局部,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局部,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那么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那么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当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那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那么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外方签名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当以下各类工程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效劳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工程的附属工程等 2.2效劳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以下各类效劳 2.2.1工矿企业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开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工程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效劳工程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效劳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方案,寻求承当中国国内或国外工程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 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制度订立公司清算方案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在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工程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给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方案,寻找国外有关工程工程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当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效劳,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效劳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工程相结合,并支持工程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方案,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效劳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 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效劳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工程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 甲方 乙方意大利 浙江管业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以铝塑管材和管件为主要产品的,甲方系浙江×管业的股东,拥有浙江管业%的股权为了扩大企业开展规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甲方同意将%的股权转让乙方同时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gf管业,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以经评估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现浙江管业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投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向乙方转让%的股权,和各向乙方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后,中意合资浙江管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即由甲方和乙方投资设立,其中享%的股权,和各享有%的股权,乙方享有%的股权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价格在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对浙江管业的净资产评估审计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应在具体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浙江管业的帐户内,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马上申请办理浙江管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浙江管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其中对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和销售网络等)以评估的方法确定其价值,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审计的方法确认 评估审计机构对浙江管业的资产状况应出具评估,(评估审计的基准日为年月日) 第四条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三名董事,乙方推荐二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担任 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对合资公司的管理,现浙江管业的管理员工全部留任并根据能力和岗位改置的需要由董事会重新聘任 第五条现浙江管业投资到大元置业的%的股权和座落于XX市店口镇现浙管业对面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列入本次转让的资产范围(具体以双方确实认为准),上述二块资产及银行贷款的本息均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当合资公司成立后,如甲方对上述归属于甲方个人所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时,合资公司应予以协助,但甲方行使权利时不应对合资公司造成损害 第六条乙方参股后,乙方在中国加工订购的产品订单原那么上应由合资公司来进行生产供给合资公司按向外商加工出口的同质量、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来承接乙方的订单加工业务并保证按时交货 合资公司应积极地开展外贸业务,扩大销售渠道在合资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时,如乙方订单价格与其他客户相同时,合资公司应尽量满足共同客户的需要或协商处理 第七条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应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支持,同意合资公司的管理干部到乙方进行企业管理的培训,费用由合资公司承当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成立中意合资浙江管业同时由甲、乙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管业,资金约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乙方出资万美元中意合资浙江管业的经营范围以生产和销售塑料管和铜管件为主,具体经营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合作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马上在XX市店口镇向政府申请受让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让浙江管业%的股权和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组建中意合资浙江gf管业、购置亩土地使用权是互为条件的,属一个整体,任何一项条件如不履行,本协议那么自动终止 第十条成立合资公司和组建中意合资浙江管业所需的各种文件由甲方起草准备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 宜,双方经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月 第一章总那么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效劳,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效劳,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资本(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甲、乙双方按以下比例出资 甲方,,折合美元,占资的% 乙方现金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局部设备等)美元,占资本的% 第十条合营公司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美元,双方各缴付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局部)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局部出资,那么出资缺乏局部按年(365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 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以下效劳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撤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处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效劳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给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效劳
(11)代理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的销售效劳
(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开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效劳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效劳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当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施、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当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方案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效劳的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效劳,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创造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创造,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开展或改良,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置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假设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假设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效劳、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效劳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假设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假设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 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藏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开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藏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局部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当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当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局部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假设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舍应以现 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置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置另一方的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假设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那么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当双方各自承当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参谋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前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假设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国市公司和国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1·1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1·2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 外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2·1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产品;(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2·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 2·2·2随着生产的开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 2·2·3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方法另签协议 3·1合营公司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资本%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厂房元、土地使用费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它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条办理 3·4·1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资本为限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币购置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置价格另行商定 6·1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甲方责任
(1)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登记手续;
(2)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4)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乙方责任
(1)按第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2)为使合营公司得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给,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 11·1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那么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置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guo际市场的合理价格 11·2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12·1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15·1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 15·2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16·1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3·2 18·4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19·1按照本合同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20xx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建立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 法定地址(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工商核准的名称)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当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当责任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那么,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经济的开展作出奉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也可约定其它币种)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资本为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为万美元,占资本的%;乙方出资为万美元,占资本的%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总投资与资本之差额局部(如何筹措由合营各方协商解决,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出资方式甲方以出资;乙方以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缴款当日民银行公布的基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出资期限合营各方认缴的资本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纳完毕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当购置要求转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置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那么视为同意转让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合同第
十、
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等事宜; 6.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事宜; 7.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第
十、
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境外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在境外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事宜; 5.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各股东必须对属于合营公司的经营技术和财务状况保守秘密,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向政府有关业务单位申报的工程数据或司法诉讼必须向有关司法单位报备外,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任何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合营各方商量确定在国内外购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并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第二十条产品可由以下渠道销售 1.由合营公司直接向境内外销售; 2.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应订立销售合同); 3.由合营公司委托国内的外贸公司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效劳,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为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名额按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合作公司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以下事项须经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或合营公司的延长; 3.合营公司资本的调整、转让; 4.合营公司的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的以下事宜可以由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经营方案及开展规划; 2.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查年度会计报表,决定三项基金提取比例; 3.审定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借贷方案; 4.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方案报告; 5.确定合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设立分支机构; 6.决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7.确定合营公司高级职员及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按中国劳动部门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8.讨论决定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决定其它地点召开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应包括各股东方的至少一名董事或代表参加),缺乏法定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条董事本人如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代理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出具其委托书,并在委托书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作弃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如由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会议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代理人的委托书也一并存档,作为正式记录的一局部需要执行的决议,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纪要,发给各董事执行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受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公司行政会议,组织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2.拟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公司下属部门机构负责人; 3.拟定公司的开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方案; 4.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按季(或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合营公司对外处理业务,负责签署合营公司业务合同、协议等文件; 7.对有奉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及对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可授权副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并拟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签证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开除的处分开除职工需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本钱公司各项任务,调解公司和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集体或个别的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的%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方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会计标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凭证、账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及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也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由中国会计师进行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要求自行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其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负责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三条每一个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五十五条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公司可商量明确)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事宜,均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对合营公司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合营各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缴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缴,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六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测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合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第六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双方也可约定用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一章总那么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国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 第一条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
1.“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
2.“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___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____,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
3.各方均说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___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____省_____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资本 第九条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_______人民币 第十条资本 合资公司的资本为_____人民币,其中 甲方_____元,占_____%; 乙方_____元,占____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双方将以以下作为出资
11.
1.甲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厂房_____元 工地使用费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 共_____元
11.
2.乙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 共_____元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贷款 总投资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1、
2、
3、
4、
5、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那么上同意再适当增加资本,即按经营开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那么使用积累的储藏基金 第十四条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局部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枣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枣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枣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枣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枣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枣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枣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枣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枣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枣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那么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_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和__公司就使用__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___ 第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局部占_____%,内销局部占_____%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5」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资本的增加;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方案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___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前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年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置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分、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三章工会 第三十五条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六条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分、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_____%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当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当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保险 第四十四条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当 第十六章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六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前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十九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本金额,那么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_____%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公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那么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行仲裁 或,应提交__国__地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合同文字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签署 中国__公司代表__国__公司代表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任 6)董事会 7)经营管理机构 8)筹建和筹备 9)采购 10)劳务管理 11)财务 12)财务与会计 13)审计 14)土地使用费 15)合营期限 16)违约的责任 17)清算 18)保险 19)适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争议的解决 23)解除合同 24)附那么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那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当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当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效劳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效劳,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工程、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效劳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旅馆局部约平方米(约间客房)办公楼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以下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
(15)天内交付%的资本,计美元;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局部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资本美元外,缺乏局部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缺乏局部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缺乏,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置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当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那么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 1.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根底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 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方案,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4.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以下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那么,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那么,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假设干局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局部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清楚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1.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催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局部,组织局部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9)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10)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2.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方案,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和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3.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局部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局部,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方案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到达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政府规定事先编制方案,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那么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以下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筑峻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方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报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归还该项应归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藏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开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方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以外或、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时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超过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到达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他开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置,其他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均被当时的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存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局部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他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当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那么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项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是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